关于进一步加强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市建〔2009〕28号)
发布时间:2009/2/25 9:30:00 浏览次数:2173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处 【字号: 大 中 小】
各县(市)建设局,涿州市开发区建设局,白沟·温泉城建设局,各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建民用建筑应将太阳能热水系统作为建筑设计的组成部分,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十二层及以下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洗浴场所)等热水消耗大户,必须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对具备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条件的十二层以上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国家机关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应带头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技术或其他特殊原因未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是否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时,应同时委托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使用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的设备;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按相关验收规范、规程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分部工程质量。
三、设计单位应按《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深度应满足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和安装要求,并应有计算书。施工图文件应当包括:总说明部分应有太阳能系统专篇,详细说明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板等的安装位
置、管道竖井、预埋件、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并根据设计内容填写《保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在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太阳能系统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登记表》中注明,并报送行政审批大厅。 五、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理,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和配件进行查验,建筑中应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配件、材料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备案证明。严禁将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设备及其配件应用于工程中。
六、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验收实施监督,要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现场、资料的检查和核查,对从事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实行登记监督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有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变更。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保定市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登记表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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