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及拨付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鲁建发【2005】29号)、《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的通知》(青建管标定字【2008】1号)、《胶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管的通知》(胶建建字【2011】10号)等文件精神要求,全面做好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费用预存要求
建设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应到胶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以下简称招标站)审核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数额,并按开具的《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通知书》(见附件1)的要求,持招标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签订的四方监管协议书(见附件2),将审核的费用全部存入施工单位指定银行开设的专项账户,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预存的数额,开据收据或发票。建设单位持《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表》(见附件3)、施工单位收据或发票、银行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方可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数额,并明确支付方案。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未单列、未足额计取、未明确支付方案或支付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示登记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一次性预存到位。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前预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60%,剩余4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预存到位。
3、总包单位预付分包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比例、时间,适用本条规定。
二、费用预存标准
按照《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04】3号)等文件要求,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山东省、青岛市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
率确定;安全施工费按青岛市定额站制定的费率确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其中环境保护费0.15%,文明施工费0.4%,临时设施费1%;安全施工费2%,合计为工程造价的3.55%。
(二)装饰工程: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以人工费为基数,人工费按工程造价的15%计算。环境保护费1.0%,文明施工费0.8%,临时设施费14%,合计为15.8%;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费率为2%。
(三)安装工程: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人工费占工程造价比例暂按15%计算,合计为:设备安装Ⅰ类28.2%,设备安装Ⅱ类23.2%,设备安装Ⅲ类18.7%;安全施工费以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2%(建筑工程附属的水、电、暖通、智能等),其它工程为1%。
(四)市政工程: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费基础,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占工程总造价比例暂按22%计算,其费率合计为:道路工程6.42%,桥涵工程6.85%,排水工程6.31%,隧道工程5.82%,给水工程12.34%,燃气工程9.32%,供热工程8.85%,路灯工程6.45%;安全施工费按总造价为计费基础,费率为1%。 三、费用审核及支付
我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拨付。 (一)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应凭以下资料申请拨付:
1、《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表》(见附件4); 2、经标示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开设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账户证明;
5、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存款凭证复印件; 6、施工单位制定的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表;
7、胶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出具的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开工要求的书面告知书; 8、建设单位开具的工程开工证明。
以上资料经招标站审查合格后,持《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
付通知单》(见附件5),到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60%。 (二)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包括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工程)完成其工程量的50%时,施工单位应凭以下资料申请拨付:
1、《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表》; 2、施工单位已购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及凭证; 3、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出具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工地书面告知书。
以上资料经招标站审查合格后,持《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通知单》,到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30%。 (三)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凭以下资料申请拨付:
1、《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表》; 2、安监站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的书面告知书。
以上资料经招标站审查合格后,持《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通知单》,到银行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10%。 附:
1、《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存通知书》 2、《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书》 3、《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表》 4、《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申请表》 5、《胶州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通知单》 胶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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