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
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
(一)市场调节与市场经济
? 市场调节:以价值规律的作用为基础,从整体上和宏观上调节社会资源的配
置;也叫无形之手
? 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对社会经济充分调节的社会经济形态。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市场调节的三缺陷
? 市场障碍
?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上存在着一些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使得在有些经
济领域,市场机制施展作用。 ? 市场障碍的主要表现:
? 非市场本身的障碍,如国家公权力设置的障碍;
? 市场本身固有的障碍,如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 在资本主义初期,生产力水平和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经营者规模较小,未
达到市场支配地位,无法凭借经济实力限制他人竞争,市场障碍尚不能引发严重后果。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 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
? 有些经济领域民间投资不愿进入,市场机制也不能发挥调节作用。如
公用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及同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
资本主义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不高,需要长期投资研制开发的产品不多,社会必需的高风险行业、公用和公益事业投资需求不多,市场的唯利性缺陷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 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 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这往往在造成资源严重浪费和经济社会动
荡衰退之后才缓慢恢复正常。
在资本主义初期,市场的这一缺陷原来主要影响各投资经营者个体效益,造成许多个体亏损和破产。但当时经营者规模都较小,他们的亏损和破产并不影响社会全局。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三)生产社会化条件下,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
? 生产社会化:机器大工业推动社会生产化进程,企业规模迅速扩大,新的生
产部门不断涌现,社会分工和协作日益扩大,各个经济部门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加强,市场更加融为一体。 ? 市场缺陷的集中暴露:
垄断大企业出现,排斥他人参与市场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出现障碍。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 有关国计民生及经济长远发展的行业、公共公益事业投资不足,环保及治理
污染行业缺乏投资。市场唯利性缺陷显露。
经营者的市场信息不足和滞后使得大企业的亏损和破产,影响了市场的供求关系,造成各部门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生产过剩还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影响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一)应对经济社会危机的三种思潮
? 三种思潮: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及资产阶级改良派。 ? 三种思潮的共同点:
? 都察觉到正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及其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都对社会的
不公平、不合理现象不满并进行抨击;都提出了应对方案。 ? 三种思潮的区别:
空想社会主义思潮未能指出解决当时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 马克思主义者根本解决办法只能是“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消灭私有
制”,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 资产阶级改良派借助国家力量主动地对经济、社会进行干预、调节。 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对经济的调节。就是在经济自身调节机制即市场调节的基础上,再加上一种新的调节力量和机制即国家调节,使其调节机制“二元化”。 国家调节也就成了国家的一项新的职能。而国家调节需要宪法和法律授权,需要法律保障,需要法律规制。于是一种新的法律—经济法应运而生。
(二)国家调节的概念及方式
? 国家调节:国家介入经济是为了对社会经济进行某种调节,以维护促进经济
结构和运行的协调、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 ? 国家调节的三种方式:
? 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
面对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等市场障碍,则以国家强制力干预经济,采取反对垄断和限制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其他不公平交易策略,让市场机制恢复其应有调节机能。此即国家对市场强行干预规制方式。
? 国家直接投资经营;
对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领域,在采取鼓励、引导方式仍不能见效的,采取国家参与直接投资经营的方式。
? 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
对于市场调节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所引发的经济结构失衡、经济运行波动和经济危机,采取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解决
(三)国家调节的意义
? 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及其作用发挥,是对市场缺陷和市场失灵的救济。 ? 国家调节的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是社会经济调节机制的二元化。 ? 国家调节机制的形成和发达,意味着国家职能的演进。 ? 其实质是国家职能逐渐“社会公共职能化”。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形成和发达,是具有时代性和普遍性的客观事实,也是现代
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国家调节需要法律的授权、规制与保障
? 在法治之下,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
? 另一方面来看,国家调节也有种种风险,也会发生失灵现象。即所谓的“政
府失灵”。
故,必须对国家调节活动加以约束和规范。而在此之前,均无此方面的法律,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三构成
? 针对市场机制存在的三种缺陷,国家调节采取了三种基本方式,而这
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所以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便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反垄断(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不公
平交易规制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 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其中包括国家投资和
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法律。
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财税法等。
(三)经济法同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
? 经济法同民商法的区别
? 以往的民商法所规范的是民间社会的经济行为,调整民间社会各主体
之间的平等经济关系,国家一般不直接参加该种法律关系。而经济法所调整的则是一种国家直接参与发生的社会关系。此外,民商法与经济法的适用原则、调整方法、责任制度都有不同之处。 ? 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区别
? 经济法涉及国家管理活动,但其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经济调节
是涉及有关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问题。另,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任务、调整原则和方法等方面,同行政法有很大差异。
(四)经济法引发法律体系的变革
? 早期社会,法律体系在长时期内是“诸法合体”以刑(法)为主。
? 封建社会末期,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形成,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后,各国立即大
量制定和完善民商法律,民商法正式作为独立部门从浑然一体的法律体系中
分立出来;刑法也确立自己单一的体系。
? 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定了许多规范政府行政
行为的法律,行政法也发达起来。 到了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国家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考量对经济社会进行调节,国家调节职能发达起来时,经济法便独立成为新的法律部门,符合社会关系和法律体系演变规律的。
(五)民商法功能的局限与经济法的回应
? 民商法的局限
? 19 世纪末以后,民商法的自由主义精神和个体权利本位倾向遇到了挑战。主
要表现在:
? 民法依“契约自由原则”无法禁止垄断协议;经营者唯利是图不进入有关投
资领域在民商法体系下也无可指责的;民商法无法应对社会投资结构失调和周期性经济危机
面对生产社会化下的市场调节失灵,民商法出现了社会化和现代化改革趋势。但仅靠民商法的改革并满足社会和时代发展对法律的全部要求。
经济法的回应
? 经济法出现以后,它立基于社会本位,同民商法配合,分别从个体、
微观与社会总体、宏观两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面,共同协调个体同社会的矛盾,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繁荣和发展,建立和维护一种新的社会经济法律秩序。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
(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不是国家的独立职能
? 在早期社会的经济管理活动中,存在着许多类似现代国家调节的管理活动。
它们构成了国家调节的萌芽和雏形。
? 但早期社会的调节措施多正对当时较突出的问题而施行,具有间断性。其方
式单一,手段多为暴力革命、行政明明或刑事制裁。其目的重在维护政治统治。有关经济调节管理立法,多系刑法和行政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所以,它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 19 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 美国
? 1890 年颁布的《谢尔曼法》及 1914 年颁布的《克莱顿法》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法》是现代经济法最早的法律表现形式。
美国的经济法立法基本上仅限于反垄断法,且不注重从法理上对法的体系构成加以区分,所以对于经济法在其他国家的传播和影响并不突出。 ? 德国
? 德国的经济法立法的特点:
? 一是量多,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法规成批涌现; ? 二是面广,不限于垄断和竞争领域的立法;
? 三是出现许多促进、扶助垄断和国家垄断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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