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1996]200号
【部分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1.08 【实施日期】1996.11.08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1996年11月8日 国税发〔199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经过各级税务机关的努力,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基本到位,征管得到加强,收入也有了稳定增长。但是,当前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之一的,有的地区不论企业帐册凭证是否齐全真实,也不论企业的盈亏状况和利润多少,规定凡营业收入在一定额度内的,一律实行定额定率附征企业所得税,这种做法既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也引起一些纳税人的强烈反应。为了进一步贯彻执 1 / 2
行好国家统一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
收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
依法治税、依率计征是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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