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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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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和培训

时间:2015年1月6日 地点:学术厅

参加人员:全体医务人员 主讲;唐洪乾

内容:医疗质量与安全

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的法律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医疗纠纷程序来看,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方 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即医疗事故鉴 定诉讼途径;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 定诉讼途径,在医疗纠纷法律实践中,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 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 必然依据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尽相同的。 一、医疗事故纠纷诉讼

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诉讼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做 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诉讼程序,称之为“条例事故诉讼程序”。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 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诉讼程序中,法官必然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来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是否构成医 疗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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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此,在这个诉讼程序中,我们可以看到,医疗事故鉴 定是标准和依据、医疗诉讼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都是不相同的。 按照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医疗机构与患者之 间的纠纷,施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过程中不存在 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是医疗事故是医疗机 构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其判定标准仍然是在“医疗技术”的 范围之内的。这是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的最大的特点。其“法律依据” 不如更确切的说是“医疗技术依据和标准”,技术上的判断先于法律 事实上的判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也是在技术行为的认定后, 再次做出 的法律上的区分和分配。因此,医疗事故纠纷诉讼程序是“技术先行 原则”。 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

在我国对于医疗纠纷诉讼的处理中,还存在以人身伤害为诉讼理 由。通过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获得赔偿的诉讼程序。患 者及其家属在听到这样的程序的时候,可能会感到比较“新鲜”

,认

为这是一个新程序,依据的法律法规也一定是一些新鲜出台的法律法 规。 其实不然,以人身伤害诉讼医疗纠纷案件的,是用的“老法 唱新曲”。该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恰恰是我们在熟悉不过的《民 法通则》及其解释(意见),《证据规则》、《司法鉴定规则》、《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等等法律法规。 用最通俗的话讲,这样的纠纷 案件更像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由于一方 (医疗机构)的过 失行为,造成另一方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另一方 (患者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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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案件。 换句话讲,就是医疗机构在为 患者进行治疗的过程中出现医疗过错行为, 造成患者的身体的损害后 果,并且该损害后果就是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医疗机构 应当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在该诉讼程序中,患者

及其家属也看到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不是诉 讼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更不是法官进行判决的法律依据

;不再是事

实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在相关事实的认定的标准上已经完全不 同于“医疗事故”的判定标准,甚至可以说在这样的诉讼程序中是否 构成医疗事故是与该程序没有任何关系的。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

(美容纠纷案

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

件),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 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是否存在医 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 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 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

!由于医疗纠纷

的专业技术性比较强,在医疗过错的判断上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障碍, 患者及其家属有时是很难做出判定的。

2、 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 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肠内找到铁 钉;病人又因忍受不了手术的痛苦否认吞钉,要求停止手术。医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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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急又恼之下竟打了病人耳光。此后病人吱吱唔唔,一时承认,一时 又否认。医生吃不准情况,只好缝合腹腔,准备再行透视检查。后来 虽在上级医师参与下取了了钉子, 却给病人腹腔造成了严重污染。事 后病人控告医生一刀二开,要医生对腹腔严重污染及肠粘连后遗症负 完全责任。 手术与检查的唯一目的是治病救人,唯一的依据是病情 的需要,而不是别的什么理由。要以社会主义医德和医学原则支配自 己的行为,不能为自己练技术而滥施手术。有的医生为了拼湊某一科 研课题的病例数,或探索新的检查方法,竟然不顾病人健康,在病人 身上练刀、练操作技术或作实验等,以致造成严重重后果的,亦应作 责任事故。例如,有位作腹腔镜检查而致死的女性病例,主诉低热、 腹痛、血沉快2?3月,临床拟诊断为结核性腹膜炎。一位内窥镜医 师因在100多例腹腔检查中发现,两例同样拟诊的二患者经镜检正实 系卵巢癌,因而他也把这位女性病人作为腹腔镜检的对象, 以此充实 其论文中的论据。但是不料病人在检查中死亡。事后临床讨论分析认 为,死者原有的腹膜粘连应是腹腔镜检的禁忌症,

故此病人死亡是在

原有疾病基础上与医生违反检查指征硬作检查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机器设备因素 检查、诊疗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过程中存在重 大缺陷和隐患,会造成医疗事故,如我国不久前发生的高压氧仓着火 特大事故,就是空调电火花引起的。调备超负荷、超龄运行,没有定 期校验、维修、保养,也是事故发生的温床,如有些老式生化分析仪 开机两小时后会发生零点漂移,造成测试结果失真,严重者可能导致 医疗事故。 设备无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如漏电等都可能是造成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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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事故的原因。 3. 物料因素

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药品制剂质量性能不符合要 求,卫生材料和器械品种规格不配套不合标准, 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 染都会造成医疗事故,医疗物资供应不足,品种不全有时也会威胁病 人安全甚至死亡。

男,27岁。因下腹痛伴有荫囊出现肿块已10小时入院,诊断为腹 股沟嵌顿疝。术前血压 14.66/9.33kPa(110/70mmHg)脉搏90次/分 .以 \普鲁卡因\做局部浸润麻醉,8分钟后患者出现全身阵发性 抽搐,每次持续1分钟,呼之不应,呼吸困难不规则,紫绀,血压 11.33 ?6.67/4.0 ?1.44kPa(80 ?50/30 ?10mmHg),脉搏摸不清,不律 不齐。即予鼻导管给氧,要正确进行美容护肤别为了美什么都不顾。 静注50%葡萄糖、葡萄糖酸钙,以后又给西地兰0.4mg, 10%葡萄糖, 20分钟后心搏停止,行胸外心脏按压,气管内插管人工通气。

6分钟

后心搏恢复,30分钟后自主呼吸恢复,以后按心脏复苏后进一步处 理,苞括降温、脱水、冬眠、防止胸水肿、止痉、纠正酸中毒等。一 周后因肺部感染,肾功能不全而死亡。事后发现,错取 作1%普鲁卡因,共注入60ml。 4环境因素

噪声、粉尘、烟雾、潮湿、缺氧、照明不足、放射源、交变磁场以 及高低温环境会使人体自身调节困难,

出现倦困乏力,严重时会损伤

1%丁卡因当

身体。危重病人,新生儿及老人的反应更加强烈。医院内昆虫、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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