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
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
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
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
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
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
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9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