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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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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诉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43条规定的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的,应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在已经具备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未提前30天通知等程序瑕疵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第1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87条规定的赔偿金具有相同的法律性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不再适用。

(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该规定肯定了双重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没有规定适用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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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效力,对于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未明确。会议认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所列情形均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但该司法解释实施之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均应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双重劳动关系。

(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措施,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终止其经营活动,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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