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创业板业务规范发展,引导公司客户理性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各营业部。
第一章 创业板业务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
第三条 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是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标准化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创业板业务的特殊性,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就创业板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第四条 公司经管委客户服务部负责公司网站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建立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教育网页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深交所要求,将深交所提供的有关创业板市场投资者教育的专栏文章、分析报告等材料,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条 营业部要通过营业场所,开设专门的创业板投资者教育专栏或园地,并持续利用交易系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与方式,介绍创业板投资理财知识,宣传创业板法规和解读创业板市场主要特点,并及时更新专栏内容,及时张贴监管部门发布的创业板规则及其相关材料。
第六条 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等部门根据深交所发布的创业板有关紧急通知、风险提示、盘中临时停牌公告等重要文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过行情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发布。
第七条 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和营业部密切关注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情况,对出现过度炒作的新股向客户及时提示交易风险,引导客户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第八条 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和营业部密切关注客户持有创业板股票的情况,对存在估值明显过高、股价大幅波动、公司基本面严重恶化等情形的 股票,及时向相关客户进行持续交易风险的提示。
第九条 营业部要及时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布的业绩预亏、退市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公告,通过有效方式向客户传达。对于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必须向每一个持有客户传达相关信息,信息传达的情况必须以书面或电子文件方式予以记录留痕。
第二章 创业板交易开通条件
第十条 营业部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第十一条 客户申请信用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营业部在确认其普通证券账户已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后,对其信用证券账户予以即时开通。
第十二条 各营业部每个自然月开通的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其他类型创业板申请数量的15%:
具体计算公式为:T+5日开通数量/【(T+2开通)+(T+0日开通)】<15%。 第十三条 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客户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时间为T+2日(T为相关协议签署日)(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交易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客户本人名下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的首笔股票交易之日,其中:
(1)“股票”是指:
a. 包括所有A股和B股,但不包括基金、债券、权证等交易品种; b. 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但不包括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票。
(2) “交易”是指:
a. 股票的买入或卖出;
b. 不包括可转债转股、权证行权、ETF申赎,但包括其转换后所得股票的卖出;
c. IPO与其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 d. 不包括非交易过户,但包括其所得股票的卖出。
第十四条 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新申请投资者,原则上不得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第十五条 各营业部对于交易经验不足2年或交易经验满2年但风险测评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低(即31分以下)的新申请投资者,经过劝导和风险教育后仍坚持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必须在其签署《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申请书》时一并签署《开通创业板交易声明书》(附件五),同时完成影像拍摄,保存至“增加开通创业板交易个人”操作流水下。
第十六条 尚未具有两年以上(不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客户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须经营业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开通时间为T+5日(T为相关协议签署日)(具体流程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 营业部可以通过登记存管系统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站进行客户交易经验计算日期的查询。
第十八条 申请开通创业板业务的客户,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证券账户卡原件,其账户必须为合格账户,且客户档案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客户在其原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相关证券账户被注销后再开立新证券账户的,营业部要重新按照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为其新证券账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原证券账户的交易经验可以延续到新证券账户上。
第二十条 客户如不配合营业部适当性管理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营业部可以拒绝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
第二十一条 业板:
(一)风险测评结果显示风险承受能力低(即31分以下)的投资者; (二)对于开通创业板权限表现为“无所谓”、“开与不开均可”态度的投资者;
各营业部严格禁止为以下交易经验不足2年的投资者开通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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