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合同双方约定;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客运服务,承运人须承担强制缔约义务。
出租汽车客运也属于公共客运,其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路线、时间等运行的具体事宜取决于乘客的合法要求,提供的应是个性化服务;二是以出租的方式经营,且出租的标的是客运服务而不是车辆,车辆只是用于履行客运合同的工具。
客运合同同时具有租赁合同特征,承运人与托运人同时又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是由个性化服务要求和租权的排他性决定,除非在租人同意,承运人不能同时以该车为第三方提供客运服务;四是出租汽车的运营范围不仅仅限于许可区域内,也可以按照乘客的要求,提供异地送达服务和返程捎客。
【原文】第四条省和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客运行政管理主体的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后,原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整体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我省除吉林市等个别地方外,指导监督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职能已经改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基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等方面的考虑,条例规定主管部门只承担对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将具体管理职
5
责授权主管部门所属的相应管理机构承担。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城市公共客运执法的具体职责均由主管部门设臵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行使。
城市公共客运涉及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条例中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包括与城市公共客运密切相关的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城建、技术监督、旅游问和价尥酌血干符胁加羊而等行政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有关的工作。
【原文】第五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具有公益性质。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客运是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促进出租汽车客运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客运的性质、地位和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公共客运方面的主要职责。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公益性,这就要求在土地、税收、补贴等各个方面都要按照公益事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给予政策上的支持。 发展城市公共客运是国务院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责任。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交通具有客运量大、相对投资小、占有资源少、营运效率高、
6
污染相对较少和人均占用道路少等优点。据有关专家测算,公共汽车承担着城市80%以上客运量,载客量为小汽车的30倍,占路面积只相当于4辆小汽车或20辆自行车,单位载客量、公里油耗、尾气排放均优于小汽车10倍左右。当前,城市交通供需矛盾日趋凸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从根本上破解城市交通拥挤堵塞状况的必然途径。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就必须着力化解公交行业存在的几个突出矛盾:一是在城市交通状况日益拥堵的情况下,如何为全市人民创造方便、快捷、经济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为公交行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确保公交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面对燃油价格持续走高的形势,如何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四是如何平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化解这些矛盾,要靠城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优先发展,确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体地位,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公共客运服务。
条例将出租汽车客运定位为城市公共客运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因为出租汽车虽然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我国经济、环境、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决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市民出行的普遍选择,出租汽车客运毕竟只是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实际上处于城市公共客运的补充地位。
国务院多次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方面的责任。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关于出租汽车管理和发展决策行为的约束,避免决
7
策失误,条例强调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切实对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稳定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协调发展负起责任。【原文】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城市公共客运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提高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能力。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发展方向、技术政策,进一步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责,同时授权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
首先,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发展方向是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城市公共客运的规模化、集约化,有利于增强行业竞争能力,便于政府宏观调控,避免造成运营资源浪费和过度恶性竞争。为此,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公交企业的改制工作,确立经营大运量、高质量公共汽车的公交骨干企业在城市公共客运中的主导地位。目前,我省出租汽车中很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模式,不利于资源整合。城市公共客运的发展,应当确定规模化、集约化的发展目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出行提供良好的服务。其次,明确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以及先进技术。《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 (交体法发[2007]242号)要求,“要充分利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现有的管理手段,在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管理和交通工程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增加对企业节能降耗扶持条件;在制(修)订相关规章和政策时增加对企业节能方面的要求,以鼓励和引导交通企业节能
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