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6/2 20:52:26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不文明的地名。(7)避免音同字不同的站名。(8)新设站名,不宜使用生僻字地名作站名。(9)站名的地名部分及括注均不宜超过六个汉字。(10)车站与所用地名指称的地理实体的距离不宜大于半个站距。(11)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小于半个站距时,应使用同一站名。(12)不同线路的车站相互距离大于半个站距时,应使用不同站名(13)在大型路口、环岛、立交桥区及其他大型地理实体周围的车站,应加以注方位。(14)以道路名称命名的车站,宜改用路口名称命名。(15)全市范围内的地名相同的车站,可冠以方位、当地知名较高的地名或所属区(县)名称的专名部分。(16)地理实体已经搬迁者,宜更其站名。(17)少数民族地区,可用双语命名车站。四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内容完整。

【原文】第十六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后,再申请线路经营许可。

【释义】本条明确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应当设立行政许可。

本条的含义:一是赋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行使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和线路经营许可权力。二是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是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运营许可的必要条件。

【原文】第十七条 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17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驾驶员、调度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证件。

【释义】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授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申请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具备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场站设施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应当是规范性的和事先公布的,不得针对具体的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三是“经营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经营所必须的经理人、安全-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服务监督人员。“其他从业人员”是指根据企业经营应当具备的服务人员和安全保障人员。如售票员、维修人员等。

四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企业应提出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经营方案,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18

五是“客运服务”制度是指企业为保障安全,提高公共客运服务水平,维护良好运营秩序,保护乘客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运输企业保证运输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总称。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例未对行政许可的时限另行规定,所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许可时限执行。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原文】第十八条 申请线路经营许可应当符合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提交相应材料。

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等内容。

【释义】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的条件。一是授权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规定客运线路运营方案要求,并可以

19

针对客运线路不同的特点引导制定不同的客运线路运营方案。这种运营方案应当是规范性的和事先公布的,不得针对具体的申请人提出不同的要求;二是符合线路运营方案是线路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三是客运线路运营方案应当包括线路运营协议条款、客运设施管理、运营车辆及人员、服务要求、经营期限,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具体可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

【原文】第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 者直接许可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不得以有偿方式进行线路经营许可。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方式和许可的禁止转让性。

一是赋予客运管理机构许可方式的选择权。这有利于综合平衡、合理调配客运线路资源,促进客运线路经营资源优化配臵和优秀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方式发展,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公益事业,为了不增加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避免企业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不注重服务质量和水平,禁止以有偿方式取得线路经营许可。

三是通过线路经营许可不得转让的规定,保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条件不因为转让而导致受让人丧失经营资格或者不符合开业条件,降低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也防止企业倒卖线路经营权谋取利益、转嫁风险、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20

搜索更多关于: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 的文档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65pba9916599g5n14bvg_5.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