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76.南岳公司委托江北造船公司建造船舶一艘。船舶交付使用时南岳公司尚欠江北公司费用200万元。南岳公司以该船舶抵押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后该船舶不慎触礁,需修理费50万元,有多名船员受伤,需医药费等40万元。如以该船舶的价值清偿上述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多选第76题)
A.修船厂的留置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B.船员的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C.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D.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修船厂的留置权
【答案】AB 【考点】船舶优先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D错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选项C错误。造船公司的造船费用请求权属于普通债权,“银行的抵押权”属于有担保的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
已考考点及已考法条归纳 考查次数 1 已考考点 已考法条 船舶内所有海商法第9条 权 1 船舶抵押权 12、14、19条 1 船舶优先权 21、22条 2 船舶优先权、25条 留置权、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一、判断题
〔1997年〕(只判断,不改错。答错或不答均不得分。每题1分)
1.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在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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