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分、1分,其他基本功竞赛减半得分。以上区校级基本功比赛获奖累计不超过2分。
6.教育管理年限(5分)。达到教育管理工作基本年限要求的3分。任现职以来,担任教育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
7.教育工作获奖 (6分):①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或活动小组参加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活动成绩显著,获省级及以上、大市级、市(县)级、区校级表彰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0.5分,其中同年度集体和个人表彰按得分高的算一次,不重复计分,区校级累计不超过2分,此项最高4分。②任现职以来,辅导学生参加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获奖,获省级及以上、大市级、市(县)级奖励每次分别得1.5分、1分、0.5分。同一学生参加同种竞赛,以最高级别奖积分,不重复计分。获奖项目认定以指导奖证书或教育部门文件为准,此项最高2分。。
8.发表论文、获奖论文或参编教参(8分)。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论文,县市级每篇1分、地市级每篇2分、省级每篇4分、核心期刊每篇6分;获奖论文(三等奖及其以上)或专题研讨会交流,县市级每篇1分、地市级每篇2分、省级每篇3分(同一篇论文不重复计分,按得分高的计1次)。参加地市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编写的已正式出版的教育教学参考资料的4分。
9.教育教学工作表现测评(5分)。参加测评人员为学校职评推荐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小组成员。参加测评人员对每个申报人员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单项选择(测评表自制),获得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的每人次分别得5、3、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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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得分除以有效票人数为测评对象该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三)其他加分
1.学历。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加3分;小学教师本科毕业加1分(已获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的不重复加分);职中双师型教师加1分。
2.支教。任现职以来,城区学校教师或超编乡镇教师有一年及以上到农村缺编学校支教,在本乡镇支教的加1分,到外乡镇支教的加3分;经组织批准,到外市学校支教一年及以上的加4分。
3.课题研究工作及教改实验工作。参与县市级及大市级课题研究加1分,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加2分;参与并结题的县市级及大市级课题研究加2分、省级及以上加3分。参与多项课题研究不重复加分;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效果,教育教学经验在市(县)级及以上范围推广的加3分。
(四)教育教学综合能力考试(40分)。题型以识记、理解、应用能力要求为主,测试内容为:教育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师德规范、新课程理念(占30%);学科知识与能力、课程标准与教学要求(占70%)。对男52周岁以上(1959年底前出生的)、女47周岁以上(1964年底前出生)的可以申请免考,免考教师按本校教师考试的平均分计算。凡在2010年暑期学校岗位竞聘时,参加全市教育教学能力综合测试取得优秀等次(高中阶段取得A等)的,本次学科考试卷面分增加3分。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在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中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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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课外活动小组指导教师等教育管理工作不足3年,或任现职期间担任教育管理工作少于2年。
2.任现职以来,没有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过教学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
3.任现职以来,没有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撰写的教育教学论文没有在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奖。
4.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并经查实的:
(1)传播违反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2)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或擅自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
(3)搞有偿家教、营业性代伙住宿、或私自在校外兼课或向学生、家长索要收受礼品或钱物;
(4)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有侮辱、歧视学生言行,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5)参加赌博以及迷信活动;
(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学校分配工作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7)职称材料弄虚作假或职称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8)违反其他头关规定的。 四、有关说明
(一)申报者要向各单位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全面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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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提供有关原始证件或证明,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审核。
(二)各单位要对申报者规定明确的呈报有关证明材料的时限。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对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学校校长对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学校弄虚作假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三)推荐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职称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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