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评价目的及评价指导思想
1.2.1评价目的
针对该项目的工程特点、污染特征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本项目的评价目的如下: (1)厂址选择方面:通过本次评价,要明确回答拟建厂址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可行性,并搞清本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工程分析方面:通过详细分析建设项目的工艺路线及技术特点,并类比调查国内外同类型生产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论证本项目所采用的工艺和污染物治理措施的可行性,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污染治理方案。在摸清建设项目的产品结构方案、生产工艺路线、环保治理设施和配套公用工程“三废”排放、综合利用情况的基础上,找出生产中污染物排放的源项、源强,进行污染特征分析。
(3)环境影响方面:通过大气、声学的影响预测,回答拟建项目建成后运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地表水重点分析煤泥水闭路循环的可靠性;地下水重点分析矸石堆存对当地地下水的影响。
(4)环境管理方面:通过评价,为项目的建设审批、工程设计、建设管理、清洁生产、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2.2评价工作指导思想
(1)以各项环境保护法规、评价技术规定、环境标准和本区域环境功能规划目标为依据,指导评价工作。
(2) 按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的原则,制定可行的和可操作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本工程污染物达标排放,且满足总量控制方案的要求。
(3)评价工作要在认真了解当地环境特征、环境功能要求及工程排污特点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价工作的重点,使评价工作有的放矢。
(4)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报告书力求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针对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强,评价结果明确可信,防治对策实用可行 。
(5)深入调查研究,收集、充分利用现有资料,争取以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评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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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编制依据
1.3.1任务依据
(1)山西省灵石县通宇煤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2004年9月15日; (2)《关于灵石通宇煤运有限公司入洗90/万吨重介质选煤技术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 晋中市经贸技发[2004]62号
1.3.2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1996年5月15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6年4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10)国务院国发-〔1996〕31号《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 (11)晋政发(199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1997年2月;
(12)《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7月30日; (13)《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1996年9月;
(14)《山西省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7月;
(15)《山西省水环境功能的划分》(DB14/67-94(试行)),1994年10月; (16)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计价格〔2002〕125号,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
(17)山西省环委、计委、经委晋环字[1990]10号文“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细则》”,1990年7月;
(18)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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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1999年12月;
(19)《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山西省人大,1997年7月30日。
1.3.3 参考资料
(1)《灵石玉成工贸洗煤厂新建60万吨/年选煤工程可行性报告》,2004年4月; (2)山西省灵石县通宇煤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技术基础资料; (3)灵石县1995年年鉴;
(4)《开发建设环境管理》,侯正伟编,2003年6月;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汇编》,山西省环境保护局编,1999年9月;
1.4评价等级
根据《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技术规定》中确定的综合指数法,结合工程特征及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和环境质量现状水平,确定评价等级详见表1-1。
表1-1 灵石玉成工贸洗煤厂新建60万吨/年选煤工程评价等级综合评分表
环境要素 环境特征指标(P1) 环境质量现状(P2) 建设项目规模(P3) 行业类别(P4) 环境质量目标(P5) 环境影响综合(P综) 计算评价等级 本评价拟采用等级 大气 4 3 8 3 4 22 三级 三级 地面水 4 2 8 6 3 23 三级 三级 地下水 4 2 8 6 3 23 三级 三级 评分依据 二类地区(地处农村 ) 0.6〈K气〈1.5, K地面水〈1, K地下水〈1 按规模 二类行业 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地面水执行Ⅳ类标准,地下水Ⅲ类
由表1-1分析结果,结合工程情况,工程无采暖锅炉且洗煤水闭路循环,因此确定本项目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环境评价等级为三级。
1.5评价时段的确定
本工程项目在施工期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且建设期较短,为短期影响;而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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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大影响,为长期影响。因此本次评价以运行期为主要评价时段。
1.6评价范围
根据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级,以及本次新建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环境条件,本工程不建设采暖锅炉,结合工程建设特点,确定本次环境评价范围如下:
环境空气:以选煤厂为中心,以主导风向西南为主轴,向西南、东北各3km,西北至东南以沟谷宽度2km为界,约12km2的范围。
噪声:厂界四周及关心点玉成村。
1.7评价重点
根据项目所处区域的环境状况和项目的初步工程分析以及环境影响识别的结果,本次评价工作重点确定为:以建设项目工程分析为基础,以大气、水体环境影响评价为重点,对固体废物、噪声仅进行一般性分析。同时在进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综合治理措施。
1.8评价标准
1.8.1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大气及水体环境功能要求,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如下: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III类;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标准,标准值见表1-2~表1-5。 表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mg/Nm3
污染物名称 TSP SO2 年日均 0.20 0.06 日平均 0.30 0.15 1小时平均 - 0.50 备注 GB3095-1996 二级 表1-3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
项目 标准值mg/l PH 6-9 CODcr ≤30 BOD5 ≤6 氨氮 ≤1.5 硫化物 ≤0.5 硫酸盐 250 表1-4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mg/l
项目 浓度 PH 6.5~8.5 氨氮 ≤0.2 挥发酚 ≤0.002 氟化物 ≤1.0 六价铬 ≤0.05 细 菌 总 数 ≤100个/ml 总硬 度 ≤450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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