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总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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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医疗纠纷投诉与处理工作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泸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的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医疗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在其未明确定性之前,均属医疗纠纷。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部门
1、发生医疗纠纷科室,具体由科主任负责。 2、医务科,具体负责人为医务科科长。
3、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为该职能部门负责人。
4、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人由医院领导指定。 三、医疗纠纷接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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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接待程序。
(1)任何科室发生医疗纠纷,病人直接投诉的,应及时向总值班或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报告,医务科或其他职能部门、总值班根据投诉或报告情况通知当事科室,由科室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调查处理。
(2)科室内部发生医疗纠纷,由当班人员通知科室负责人协调处理。 2、处理程序。
任何医疗纠纷发生后先由当事科室负责协调处理,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科室处理未果的,由医务科等职能部门出面处理,职能部门处理调解有困难的,向相关院领导报告,由医院组织处理。 3、处理步骤。
发生医疗纠纷后,应按如下步骤处理:
(1)当事科室积极组织力量,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将损害或影响降到最低。
(2)当事科室应安排相关人员接待、沟通和调解,整个过程均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文字记录。对纠纷的焦点,科室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和处理的结果答复患方,医患能相互谅解,则纠纷处理结束,若未达成一致,科室将讨论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汇报(包括此次纠纷科室有无责任或过错,有多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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