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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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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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 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 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 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 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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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 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 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 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 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五) 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初步验收一年后;
2. 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 《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应全部领取;
4.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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