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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第35类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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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第35类侵权解读

在商标法上“销售、零售”与“替他人推销、促销”有区别,不是一码事。依据原来的规定不构成侵权,但根据现在的分类规定可以构成侵权。

1、原来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第35类的注释明确说明,该类别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或者“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且“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 上述批复文件,直接颠覆了长久以来,社会公众以及商标代理专业人士对于“推销(替他人)”的理解。

本案例,根据原规定,网上销售的行为是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该公司直接收取消费者的货款;通常其跟厂家包销、经销方式结算,是一种销售行为。批发、零售,并发布商品信息、价格信息的行为,是一种批发、零售的销售行为,不属于35类的替他人推销行为。

2、2007年出台的《国际分类》第九版的最新的规定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是2004年出台的法律依据。根据2007年实施的分类标准,第三十五类【注释】:

删除“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修改为“尤其包括:——为他人将各种商品(运输除外)归类,以便顾客看到和购买;这种服务可由零售、批发商店通过邮购目录和电子媒介,例如通过网站或电视购物节目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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