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自费安养中心组织规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08-3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自费安养中心组织规程
第 1 条
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会 (以下简称辅导会) 为妥善照顾年老无依退除役官兵,特依辅导会组织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采部分供给制 (自费) 于各地区设置荣民自费安养中心 (以下简称安养中心) ,其名称分别冠以所在地地名。
前项所称年老无依退除役官兵,系指支领军方退休俸、生活补助费、赡养金、大陆半俸及公教人员月退休金等人员。
第 2 条
安养中心设左列各组,掌理有关事项:
一社会工作组:掌理安养荣民生活照护与心理辅导及善后处理等事项。
二保健组:掌理安养荣民卫生保健及疾病医疗等事项。
三行政组: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财产保管及不属其他各组之事项。
第 3 条
安养中心置主任,综理中心业务;副主任襄助之。
第 4 条
安养中心置组长、秘书、辅导员、副技师、医师、社会工作员、组员、护士、保健员、技术员、药剂员、营养员、办事员、护理佐理员、书记,分掌各项业务。
第 5 条
安养中心为落实安养荣民生活照顾与服务,得设堂,置堂长,由辅导员兼任。
第 6 条
安养中心置人事管理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 7 条
安养中心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并兼办统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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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荣民自费安养中心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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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官等│员额│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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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简派│1 ││
├───┼─────┼──┼─────────────────┤
│副主任│简派│1 ││
├───┼─────┼──┼─────────────────┤
│组长│荐派│3 │社会工作组、保健组、行政组;其中保│
││││健组长荐任。│
├───┼─────┼──┼─────────────────┤
│秘书│荐派│1 ││
├───┼─────┼──┼─────────────────┤
│辅导员│荐派│3 ││
├───┼─────┼──┼─────────────────┤
│副技师│委任或荐任│2 ││
├───┼─────┼──┼─────────────────┤
│医师│委任或荐任│1 ││
├───┼─────┼──┼─────────────────┤
│社会工│委派│3 │一内一人得列荐派。│
│作员│││二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
││││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
││││等表之六”未规定前,荐任社会工│
││││作员暂以荐派第六职等办理,委派│
││││社会工作员暂以委派第四职等至第│
││││五职等办理。│
├───┼─────┼──┼─────────────────┤
│组员│委派│3 │内一人得列荐派。│
├───┼─────┼──┼─────────────────┤
│护士│委任│2 ││
├───┼─────┼──┼─────────────────┤
│保健员│委任│2 ││
├───┼─────┼──┼─────────────────┤
│技术员│委任│1 ││
├───┼─────┼──┼─────────────────┤
│药剂员│委任│2 ││
├───┼─────┼──┼─────────────────┤
│营养员│委任│1 │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役官│
││││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六│
││││”未规定前,暂以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
││││职等办理。│
├───┼─────┼──┼─────────────────┤
│办事员│委派│1 ││
├───┼─────┼──┼─────────────────┤
│护理佐│委任或雇用│2 ││
│理员││││
├───┼─────┼──┼─────────────────┤
│书记│委派│1 │本职称之职等,在“辛、国军退除役官│
││││兵辅导委员会所属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六│
││││”未规定前,暂以委派第一职等至第三│
││││职等办理。│
├───┼─────┼──┼─────────────────┤
│人事管│委任至荐任│1 │现有人员出缺后改为任用。│
│理员││││
├───┼─────┼──┼─────────────────┤
│会计员│委任至荐任│1 │现有人员出缺后改为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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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32││
├──┬──────┴──┴─────────────────┤
│ 附 │一本编制表适用彰化、台南、花莲及八德等四所荣民自费安│
││养中心。│
││二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在本会所属各机关职务列等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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