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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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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实行拆补平衡。各省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房屋安置面积超出原有面积,但在规定标准(各省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最低安置面积)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房屋市场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五)住房保障政策。各地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六)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各省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七)产权政策。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用于回迁居民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棚户区居民所有,商品住房以市场价购买后确认产权。工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实行国家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度,个人以其出资额和企业补助取得部分产权;工矿棚户区居民通过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可取得全部产权。持有部分房屋产权的工矿棚户区居民转让棚户区改造房屋时,要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四、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省辖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任务及资金筹集情况,按照3年完成改造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省政府与各省辖市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年度目标责任书,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快项目审批。要将所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纳入省、市两级联审联批范围,实行一站式、一条 龙集约化审批服务,由联审联批办公室负责定期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各省辖市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市长作为直接责任人,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三)依法组织拆迁。拆迁安置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拆迁政策,阳光操作,和谐拆迁。坚持先安置后拆迁,实行货币补助或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安置问题。(四)加强建设监管。要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和项目招投标制,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坚决杜绝“豆腐渣”工程。项目竣工后,各省辖市要依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稽查工作力度,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省辖市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对不能按期完成改造任务的省辖市和工矿企业,扣减省棚户区改造以奖代补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强化物业管理。新建回迁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按招投标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公司,严格执行有关物业管理政策。小区内配建的商业性用房的经营收益可作为补充小区管理、房屋维修等费用。 五、加强领导

建立省棚户区改造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地税局、人防办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棚户区改造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的制定和综合协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工矿棚户区的认定,指导各省辖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棚户区改造省级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的落实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益征缴入库工作;省审计厅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省辖市政府要相应成立棚户区改造的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抓好组织落实。

濮阳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作者:管理中心 来源: 发布日期:2011-6-3 点击次数:1269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范房屋征收行为 ,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的要求,健全房屋征收工作机制,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特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如下:

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一、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

三、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六、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七、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十一、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一、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 其中,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

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复核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

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五、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

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七、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议可诉。

八、政府根据补偿决定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如期完成搬迁。

九、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

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

计结果。

搬迁程序一

一、签订补偿协议。

二、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

可起诉。

三、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或者被征收

人如期完成搬迁。

四、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由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

搬迁程序二

一、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二、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三、政府根据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评估程序

一、选定或者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二、评估委托、签订委托书或者委托协议。 三、制定评估方案。

四、收集评估资料、组织实地查勘、入户调查。 五、选定评估方法。

六、进行评估,形成初步评估结果并公示。

七、提交评估报告,包括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并将报告送达或者公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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