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行政法学》单元教学信息二
(第三编 行政行为)
案例三:《南京美亭化工厂与江宁区建设局拆迁争议案》 [案情及分析]
2002年5月,江苏省南京市美亭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厂长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同年7月31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1996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裁决科学园发展公司给予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35万余元。区建设局依据的《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依据南京市的拆迁办法制定的。2000年3月,南京市已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同时废止1996年的拆迁办法。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次制定了新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持延用7年前的《暂行办法》。按南京市2001年的拆迁办法核算,应补偿化工厂447万元;按南京市2000年的拆迁办法,应补偿303万元;而按江宁区1996年的《暂行办法》,却只须补偿135万元。2003年3月24日,杨春庭代表化工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状,状告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相关规定将此案移交江宁区法院。5月26日,江宁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03年6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行政裁定书,驳回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法院认为,原江宁县政府江宁政发[1996]64号文件是该政府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它的制定、发布、废止以及相关内容的重新制定发布,都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而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依法不能对其提起诉讼。
【案例出处】人民法院网 【相关链接】 1、《立法法》
2、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4、正义网·李林:《行政合法原则与行政立法》
5、法律教育网·杜心付、林继昌:《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思考讨论题】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与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关系? 2、行政立法的形式有哪些? 3、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是什么?
案例四:《国务院法制办授权<法制日报>刊登<物业管理条例>征询社会意见》 [案情及分析]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授权《法制日报》全文刊登《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从制定伊始就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据《法制日报》报道,社会各界对制定《物业管理条例》的呼声很高,该条例的宗旨在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国务院法制办在收到建设部草拟的《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后,又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建设部两易其稿,形成了上面提到的条例草案。其间,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局等16个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深圳等26各地方政府以及物业管理企业的意见,还专门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收集专家意见,并到上海、深圳进行了专题调研。鉴于物业管理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将《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以追求更高的立法透明度和立法质量,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案例出处】法制日报 【相关链接】 1.中国公法网
2.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年出版 3.刘莘:《行政立法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3年出版 4、《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5、小草范文网·论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思考讨论题】
1.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3.如何确立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
案例五:《国务院<强制收容遣送条例>的废止》 [案情及分析]
2003年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就是国务院颁行二十余年的《强制收容遣送条例》被废止。该条例的废止缘于“孙志刚事件”。
2003年3月20日,年仅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在广州收容站被收容站管理人员殴打致死。该案在全国掀起了一股反思和批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潮。该办法由国务院于1982年发布,其初衷是想救济一些生活无着落的灾民、流民,具有社会福利性质。但该《办法》同时又将其宗旨确立为“为了救济、教育、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规定导致该《办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的某些做法偏离了它的初衷。孙志刚事件后,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位博士于2003年5月14日将一份名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份建议书中,三位博士认为,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他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该办法。三公民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被质疑的国务院行政法规,是我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引发了全国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同时废止被质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案例出处】新浪网 新闻中心 【相关链接】
1.新浪网·孙志刚事件终结收容遣送历史 2.《国务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3.新华网·孙志刚案入年鉴何以“罕见” 【思考讨论题】
1.如何理解行政立法的性质?
2.行政立法在形式权限上是如何划分的? 3.如何理解行政法规的效力等级? 4.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有何区别?
案例六:《张某某等诉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违法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案情介绍]
原告(上诉人):张某某,女,退休职工。原告(上诉人):崔某某,女,无业,系张某某之女。原告(上诉人):杜某某,男,无业。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三人:某市人事局。
2001年7月27日,某市计委给第三人某市人事局下达某计资字〔2001〕388号文件,该文件同意第三人在某市城区沿江大道靠三峡宾馆地段开发建设“三峡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建筑面积9000余平方米。2001年1月9日某市规划局划定设计虚红线图,亦同意第三人兴建“三峡继续工程教育基地”。同年7月16日,市规划局划定建筑红线图(该红线图在10月23日被规划局以某规建红特[2001]0006号批文所取消并重新划定建筑红线图)。同年8月8日,某市土地储备中心致函某市规划局:同意第三人以划拨方式取得沿江大道段国有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10日,第三人持上述文件及受委托拆迁的某市房屋拆迁公司拟定的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向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交“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申请书”,次日,被告依照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八条及《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拆迁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给第三人某市人事局颁发(2001)拆迁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张贴拆迁公告。拆迁范围包括原告所居住房屋即本市城区北门外正街69号(原为119号),产权人登记为张某某。因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腾房拆迁,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过程及结果]
原告张某某等人诉称:被告给第三人颁发(2001)拆许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在第三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条件下作出,而第三人缺乏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故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所颁发的(2001)拆许字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保护其合法住房不被侵犯。
被告某市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其颁发(2001)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系依据国务院1991年3月22日颁布的旧《条例》和《拆迁办法》做出的。该规定没有要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颁证合乎有关规章规定。另原告应当在知道拆迁公告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已超过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宜昌市人事局诉称: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手续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3、居住证明;4、规章新《条例》;5、民事诉状。被告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2、计委宜计资字(2001)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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