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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准入、合同备案登记管理意见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9/7 18:53:2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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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市场准入、项目备案

登记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监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权益,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条例》、《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建筑工程管理局、XX市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区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市场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依法取得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监理执业资格,并实行挂牌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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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市场的管理 (一)本市监理单位的管理

本市监理单位应在每年一月底前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平时人员发生变化要及时书面告知),进行备案、登记。

(二)省内外地监理单位的管理(外地监理单位是指工商注册不在本市的监理单位)

外地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度,在参加工程招投标、签订监理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前须到住建局建设科办理外地监理单位准入手续。

监理单位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方可办理准入手续: 1、资质等级必须是乙级以上(含乙级)。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限制进入我市承接业务:

(1)上个检查期单位资质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2)近2年,单位监理的项目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承担责任的;

(3)近二年,单位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处理的; (4)单位在办理进市手续时,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办理准入手续提供以下资料:

1、《省内监理单位的资质核验登记表》(一是四份)(登记表内容必须均为打印,有关审查意见和签名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要工整清晰)。

2、《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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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内容包括上年度至今在建筑市场活动中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信用手册)

6、单位进XX市承接工程的承诺书(内容包括: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自愿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接受本市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本省外地进市监理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视作在本地长期注册监理单位,长期注册监理单位视作本地监理单位管理。

1、取得工程监理乙级资质,资质检查为合格的; 2、在本市经工商注册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税务手续; 3、有比较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4、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施工现场除外),固定联系方式和基本的办公条件;

5、在本市开展监理业务2年以来,完成的监理项目取得不少于2个优质工程;

6、在本市常驻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人,监理员不少于10人,人员相对固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长期注册资格:

1、单位对我市注册的分支机构不进行有效管理的; 2、所监理的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承担监理责任的; 3、不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情况之一的。 (四)江苏省外监理单位按省厅的有关规定

(五)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押证管理制度,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时予以押证(经招投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办押证)。

第四章 监理业务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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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业务发包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施监理的工程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完成监理招投标或发包手续。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它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单位承担(特殊情况除外)。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成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监理。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中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利益关系。监理单位之间实行联合监理的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委派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南通市建设局《南通市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导则》(通建工[2009]102号),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五章 监理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合同应使用国家统一的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的有关规定,监理单位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进行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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