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监理市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责任和义务,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诚信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监理合同的管理实行登记制,监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市招投标办、市住建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原件); 2、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4、建设工程监理机构登记表;
5、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复印件(外地监理单位须带原件并押证);
6、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第十七条 工程预验收后,监理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评价意见书办理注销手续,否则监理的工程不能转为业绩,视在建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违反建设部《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及其它规定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被监理单位及其人员无故不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责令其改正,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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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本规定第七条作如下详解。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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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市外监理单位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天内完成2013年单位的准入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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