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深府复办[2006]7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4.28 【实施日期】2006.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
定》的通知
(2006年4月28日 深府复办〔2006〕7号)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若干规定
1 / 3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和《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称复议机构)具体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适用本规定。
本市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时,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向复议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该组织成立的有关证明文件、负责人证明书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五)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申请人的年龄证明或健康状况证明以及能够证明为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六)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 2 / 3
(七)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的,提交其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八)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提交委托代理文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九)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提交有关证据;
(十)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