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度医师
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卫计医管[2016]01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8 【实施日期】2016.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医管〔2016〕012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医师协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各市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为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2016年度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次考核对象为2014年1月1日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目前仍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主要对其 1 / 3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这一周期内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等进行综合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一般程序考核
一般程序考核为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并由考核机构复核,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业务水平测评。如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可直接认定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 (二)简易程序考核
简易程序考核为医师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评定,考核机构复核。
适用简易程序的医师为具有5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有良好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含)以上执业经历且考核周期内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医师。执业经历的计算日期截止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业务水平测评类型
本市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将由按类别考试逐步向按专科考试过渡,过渡期间按类别考试与按专科考试并行。 (一)按专科考核
本次考核选择15个专科开展试点工作,分别为临床类别的11个专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与性病科、精神科、消化内科、肾脏内科、血液内科、内分泌科、骨科、泌尿外科、麻醉科;中医类别的4个专科: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儿科、针灸推拿科。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于2015年12月31日前已获得上述15个专科中级 2 / 3
(含)以上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业务水平测评原则上按专科进行。如医师的实际执
业科目与职称证书不符的,由医师本人申请,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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