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复习建议及重点内容提示3
第十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与税率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附: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2.视同销售在确认收入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3.注意和增值税的区分 附:应税收入与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计提基数的关系可以作为计算费用扣除基数的项目 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让渡资产使用权 建造合同 其他业务收入 材料销售收入 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包装物出租收入 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 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不做基数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 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债务重组收益 罚款净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 其他(营业外收入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营业外收入)
附:利息费用和借款费用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 生产经营活中发生的合理的不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资金来源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包括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无关联性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A(利率制约) 关联企业借款 利率制约 处理原则同上A 本金制约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特例: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B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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