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至少6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不予办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换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近三年内存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且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近三年内存在2次以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被暂扣记录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第十六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请,并提交污染防治方案。原发证机关善处理。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在采取前款审核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规定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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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进 申请注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行现场核查合格后注销危险废物经营许按照原发证机关审核的方案要求,对经可证。 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对经营场所的土壤和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造成污染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治理修复责任。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机关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公告予以注销。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拟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 第十七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 禁止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 修正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修正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0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情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危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情况报上一备案。 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安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在各自职责范档。 围内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级以上地方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发证机关。 11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第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或者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或者记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录簿)和视频监控系统,如实记录收集、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事故等事项。 别、重量或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环境监测情况和有无事故等事项,保存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并至少按月向县级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息。 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所在地县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营情况记录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存档管理。 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以 纸质方式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和环境监测记录移交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监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情况的信息管理系统。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经营情况相关信息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具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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