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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的软件产品。
一、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基本条件
1、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依法进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基本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2)必须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外购或委托开发的软件产品不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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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4)必须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要具备退税的基本条件,上述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账务处理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设置
公司应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收入”、“不退税产品收入”两个明细科目,凡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售,应纳入退税产品收入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设置
与主营业务收入设置的明细科目对应,公司至少设置“退税产品成本”、“不退税产品成本”两个明细科目。
3、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
应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下设置“退税软件产品销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退税软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根据材料、设备在购入和领出时进项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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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产成品、库存商品科目设置
公司应至少设置“软件产品”明细科目,记录软件产品的收、发、存,要与即征即退软件产品的品种明细保持一致。
三、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企业应将所有的进项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相对应的栏目申报。
2、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劳务及服务,应将专门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计入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下面,注意这类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这里的专门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若用于其他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则不用记在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下。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企业应按照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四、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1、纯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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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6%
比如:某公司的某软件已经获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2018年2月该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20万元,当期分摊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为0.5万元,那么2月份软件产品应纳税额=20万*16%-0.5万=2.7万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2.7万-20万*3%=2.1万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6%
比如:某公司某软件为嵌入式软件,已经获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资格,2018年2月该嵌入式软件产品与配套计算机硬件的销售额合计为20万元,当月配套计算机硬件的成本为6万元,市场上无该配套计算机硬件的同类产品,且当月无与销售软件产品有关进项税额。
我们来解析一下,由于市场上无该配套计算机硬件的同类产品,因此该计算机硬件计税价格=6万*(1+10%)=6.6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20万-6.6万=13.4万元,即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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