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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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科技探索 2011年5期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当页正文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2条正式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地人格权利予以法律上的确立。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隐私权和知情权冲突很严重。对于现实生活中这发生的两种权利的冲突的协调,应该遵循个人尊严、公共利益和公众合理兴趣原则。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 公众知情权 冲突 协调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公众人物作为自然人存在,当然享有隐私权,但是由于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他们的事业与社会公众有很密切的关系,这种特殊性使得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及其事业关注的正当性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定义不明确以及相关现实因素,导致这两种权利冲突很激烈,尤其表现为官员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与明星冲突方面。本文将尝试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和公众知情权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分析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原因、现实表现和实质,继而提出协调侧重保护隐私权的协调冲突的原则。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 (一)隐私权
“隐私(privacy)”这个概念拥有很长的历史,但是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公认为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是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他们在《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即不受干涉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
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虽无权威定义,但是从上述分析来看,隐私权应该是一种自然人享有的使其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免受外界侵扰的人格权。因此,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这是没有争议的。法人等其他法律拟制主体不可能享有隐私权,关于其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只能适用有关商业秘密等的法律规定。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但是对于隐私的具体内容也有着争议,但是隐私含义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隐”,即不愿为人所知的信息、行为或不愿为人所侵扰的空间;二是“私”,即属于个人专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害的无关的信息、行为、空间。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认定为是隐私。由此可见,隐私涉及整个私生活领域,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利益,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虽然对于隐私权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是民法界普遍认为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非法使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
公众人物和一般的公民具有同质性,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关于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人格权利应当享有并获得尊重和保护,具体表现在:公众人物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和侵扰;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家庭生活、私生活以及夫妻生活受到法律保护;其正常社会关系不受他人非法调查和公开;其他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
与一般公民相比,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其隐私权除了一般性质外还具有特殊性,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范围受到限制性,公众的兴趣性,公共利益相关性以及公共利益冲突性。 二、公众知情权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亦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知情权这一概念首先是由美国著名新闻记者肯特·库柏提出,意指民众
享有通过新闻媒介了解政府工作情况的权利。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最初意义上的亦即狭义上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指获取官方的消息、情报或信息的权利。广义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随着知情权作为一项独立权利的发展演变,外延的不断扩展,现在的知情权概念一般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知情权的主体自然人,但是在行使知政权时该自然人必须具有公民身份。知情权的客体是自己之外的信息。
知情权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既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应包括属于公法领域内的事务,同时也应包括属于私法领域内的事务,因此,知情权的内容及范围应当包括:(1)知政权,即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即公民依法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现象?商业信息的权利。(3)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人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现实表现 1、公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政权的冲突
公权领域内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隐私保护要求与公众要求信息公开的知政权之间的冲突。现代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人民掌握主权,通过自由表决和选举组成代议制立宪政府,制定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自由权利,促进大众政治参与。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知政权则是公民进行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与国家官员的基本前提。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民主参政、民主监督,正确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背景和行为活动的了解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
作为国家主人的公民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学历、出身、行为背景、财产状况、个人品德等与公共事务相关的信息状况,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普通人一样享有隐私权,当然希望自己的一些私人信息尤其是一些可能会降低其在公众中形象的、损失其威望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所以,公众知政权与国家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之间的产生了冲突。 2、私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私权领域内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表现在公众人物保护其隐私的要求与公众基于兴趣而要求公开信息之间的冲突。冲突中最为激烈的就是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媒体之间的冲突,公众基于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喜欢、崇拜,而对公众人物的经历、家庭、住址、感情生活、个人基本信息、兴趣爱好等信息的往往十分关注,这使得媒体为了迎合大众设法挖掘明星的相关信息。故而现实生活中,“狗崽队”及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手段跟踪、偷拍公众人物,报道明星们不愿意公开的个人隐私的事件屡见不鲜。在网络时代,信息变得更容易传播,更有部分新闻媒体或者公民想借社会公众人物的不为人知的个人生活资料和个人信息谋取个人利益,凭借技术手段挖掘公众人物的隐私,恶意曝光,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例如“艳照门”事件。此时,公民的社会知情权与社会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冲突的原因 1、两权冲突的理论根源
第一、隐私权与知情权具有天生的对抗性。
法律规定隐私权的目的是使公民的私人生活以及私人信息免受侵扰,获得安宁。隐私权从性质上讲是一项人格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自然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主体以外不特定的其他人。隐私权具有完全表现自我的属性,表现为对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的保有和私人行为的自我决断,对他人不构成影响,而且不需要他人的主动配合权利即可实现,义务主体只要不积极或者故意干涉权利人的私人行为,随意介入权利人的私人生活,探听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就不会侵犯权利人的隐私权,`因此隐私权体现为消极性、静止性和被动性特点。 而知情权则是对自己之外的信息进行了解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动与外界接触,利用互联网、媒体等工具,积极了解社会中各种信息情况,并且还要注意信息的变化特点,随时丰富内容,才能保证知情权的实现。因此知情权具有开放性、积极性、动态性的特点,而且知情权的实现不仅权利人要积极努力地去争取,还要相对人积极的配合,没有相对人配合的知情权是无法实现的。 由此可见,“知情”与“隐私”是一对对立的矛盾,二者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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