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产品责任法 导读:了解世界上主要国家产品责任法的概念,法律特征,明确产品责任法的性质和作用,掌握产品责任的认定条件,美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熟悉美国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确定特定情形下的产品责任能否适用免责条款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 产品责任法
1.概念: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所制造或销售的产品具有某种瑕疵或缺陷给消费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特征:(适用范围)
a:消费者因缺陷产品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或除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关系,不包括产品本身损坏的赔偿关系(由合同法的品质担保来调整)。EG:电视机爆炸,消费者人身损害和周围家具损坏属于产品责任法调整范围,而电视机本身损坏由合同法来调整
b:调整对象主要是侵权关系(侵害人身权 生命权 财产权 健康权等 自总),EG:电视机在超市中成列爆炸,给周围顾客造成损害,即可依据侵权关系适用产品责任法。对于存在合同关系的购买者遭受的损害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仍法,但也可根据合同法或买卖法求救济
C:调整手段具有强制性。产品责任法体现了现代商法发展的典型趋势---具有公法性和强制性。为体现国家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公众消费者的保护意志,产品责任不以约定为先决,也不得以无约定而排除。EG: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出售商品时以店堂告示声称出现任何问题概不负责,即使消费者已漠视表示同意,该声明也是无效的
(产品责任是国家法律规定在生产者身上,法律体系保护弱者即消费者的利益)
二 产品责任
(一) 产品缺陷(是认定产品责任的核心问题)
产品责任:是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1. 产品:是明确产品责任法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产品是通过商业销售供给人
们使用或消费的有形动产,包括不动产和电,不包括服务,人体血液和人体组织 我国《产品质量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因具备两个条件:1经过加工,制作(天然不算如矿产品 农产品,制作包括工业上和手工上,如电力,煤气虽是无体物,但也是工业产品)2用于销售
产品范畴规定共同特点:1产品通常指动产 2大多数国家立法没有将未经过加工的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规范的范畴(原因农产品受自环境影响有潜在危险)3产品一般指有形产品 2. 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分: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指示和警告缺陷
1. 产品制造缺陷:在制造过程中不符合设计规范,或者未达到设计要求,不符合质量
标准,致使产品存在不安全因素(EG:一般分为原材料 零部件 及装配方面的缺陷) 2. 产品设计缺陷:设计中存在不合理危险性,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原因 3. 警示或指示缺陷:产品缺乏在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示
(二) 损害
1. 人身方面的损害:分人体与精神
2. 财产方面的损害:是指缺陷产品对受害人财产权利的侵害(除缺陷产品自身损失外)
(三) 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指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相互作用(前因后果)
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与作用 (一) 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生产销售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从根本上调整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质上属于私法。产品责任法中的大多数规范都属于强制性规范,因此可以说产品责任法在性质上属于具有较强公法色彩的私法范畴(公法特征)
(二) 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1. 保护消费者权益 2。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意识 3。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
贸秩序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 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
契约责任原则(无契约无责任原则)如今是无合同无责任,即因缺陷产品致害的人不能起诉与其没有契约(合同)关系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无契约(合同)关系的产品提供者不承担契约(合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缺陷:1。能请求救济的人即权利主体(第三人不包括在内)的范围过窄 2承担责任的人即责任主体的范围过窄 3免责条款被滥用
二 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疏忽责任”原则 (一) 疏忽责任原则的界定 疏忽责任: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它在理论上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 受害人必须证明一下事实(谁主张谁举证)
1.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主动标明注意事项,自总)
根据美国法律对“疏忽”的认定标准:如果产品提供者没有像“一个理智和谨慎的人”那样尽“合理注意”义务,那么他就是疏忽
2.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理解:在实务中, 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主要表现在对产品的设计生产及产品的性能安全程度等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研究,论证和检验。
比如:第一:被告对已经预见或可以预见产品缺陷未给予必要提醒或警示 第二:被告没有认真充分检查产品的缺陷和质量,导致产品缺陷的存在。第三:被告的生产或设计不合理或有明显的危险,或达不到工业品的通常标准 3.由于被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
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因为使用缺陷产品,所以遭到损害,自总)
(二) 疏忽责任原则意义(契约责任升级版) 三个方面意义:
第一:疏忽责任突破了传统合同关系原则,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本意义所在),即不论产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之间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受害人因使用产品遭受了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
第二:疏忽责任将侵权责任引入产品责任领域,使产品责任的使用更为科学合理。
即传统是产品责任领域只有合同责任,而合同责任对受害人救济局限很大,表现一:受害人想获得赔偿,只能被告违反合同担保 二:合同责任来自当事人的违约事实
第三:疏忽责任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者注意”到要求“卖者注意”的转变 即以前是买方自己注意产品有无缺陷,现在更多义务由产品制造商与销售商承担(反映开始从保护少数经营者向保护广大消费者转变)这就要求注意的义务更多地由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承担,这一新的转变反映了产品责任法的重大改革,也反映了产品责任法开始强调少数经营者向保护广大消费者转变(在实践中有所局限)
(三) 疏忽责任原则障碍 障碍:即原告需举明证据
即消费者在以疏忽责任理论提起诉讼时,必须证明产品提供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不能胜诉。
举证对消费者非常困难,因为消费者对产品设计,制造所知极其有限,“合理注意”义务的对一般消费者来说,“合理注意”义务举证要求不仅过分苛刻,而且负担沉重,由此给予了制造商或经销商免予承担责任的一道防线(形同虚设)
三 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结合------“担保责任”原则(疏忽责任升级版) (担保责任比疏忽责任的举证较为容易) 担保责任:指生产经营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提供缺陷或瑕疵产品而使他人受到损害时,生产经营者应对损害赔偿的责任。适用担保责任时,受害人无须证明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否存在过失(不像疏忽责任,要证明他不注意生产导致),只需证明存在担保,生产经营者违反担保,以及违反担保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即可。理解(明示担保:服装标签与广告 默示担保:吹风筒能吹干头发P121联系)
明示担保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是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货物所作的保证 默示担保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由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发生的(不写在合同上,但赋予买方的权利 EG拥有商品所有权 商品特定用途的功能)
担保责任原则与疏忽责任原则明显不同是:无论是明示担保还是默示担保,原告都不必须证明缺陷由被告的疏忽导致。 但是担保责任理论也有局限性: 第一:只要责任是根据违反担保的原理而预示的,法院就永远不能把自己从契约关系中解脱出来(问:这句话为什么说,原理是什么?局限性在哪里?答:担保内容是合同条款,违反即违反契约责任,局限:担保责任原则有进步,但任受契约责任限制) 第二:销售者可以通过限制性条款事先减免责任
第三:消费者必须一发现瑕疵就立即通知销售者,如果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销售者可以不
负责任
第四:消费者必须依赖销售者的建议作出购买决定,如果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购买,销售者不负责任,面对此况,法院不得不寻求新救济方法。
四,现代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严格责任”原则(担保责任的升级版)
严格责任:指受害人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无须证明存在什么违反明示或默示担保),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创立严格责任的原因在于,在疏忽和违反担保之诉中,受害者的地位并无实质性改善,法院不得不求助新的方法和规则,而严格责任则可以达到真正保护消费者目的。 “不应继续以制造者的过失为追究责任的根据。当制造者将商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不经检验就使用,一旦这种产品有致人损害的缺陷,制造者应负绝对责任”他还进一步解释“即使没有疏忽,但公众普遍认为哪一方负责最能够有效地减少市场上有缺陷产品对人们的生命与健康威胁,就应当由这一方负责”该案件以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为依据率先向传统的疏忽责任提出了挑战,并且公开否认了疏忽责任原则。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缺陷产品的受害人要求产品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他必须证明:第一:产品存在缺陷,还要进一步证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带来的不合理危险
第二:产品出厂时缺陷已存在,如果受害人无法以有效方法证明产品在出厂前以存在缺陷,则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正确使用产品有缺陷即可证明
第三: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有因果关系(电吹风漏电,产品缺陷与后果的严重性存在因果关系),在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不必证明缺陷是损害的唯一原因,只需要证明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实质原因,就可以完全主张因果关系存在。
第三节 美国产品责任诉讼
一 产品责任赔偿的当事人
(制造商 销售者 消费者 第三人)
(一) 求偿主体:消费者 第三人
缺陷产品的受害者就是产品责任的求偿主体。受害者通常是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但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关系人。
即产品责任的求偿主体不只局限于产品的直接购买者,也包括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的一切人,购买者的家人,亲属,朋友,甚至包括过路人,旁观者。
(二) 赔偿主体:制造者 销售者
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产品的商业销售者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对消费者有利)
实际上,美国产品责任的赔偿主体是指所有从事销售缺陷产品的卖主。
二 产品赔偿责任的抗辩事由(反抗 辩护,对赔偿主体:卖者来说)
美国产品责任法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注重维护产品的提供者的正当利益,以使双方利益达到平衡,通常,法律允许在一定情形下,产品的提供者可以提出的抗辩事由有所不同
第一:疏忽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在疏忽责任下,被告得通过证明自己尽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仍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因此自己无疏忽,从而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同样可以通过证明损害(与被告无关而是原告的关系)是由于:1.原告自己的过失行为,如果双方均有过失,那么通过此项证明也可相应的减少被告赔偿的数额 2.原告明知产品有危险仍自主或故意加以使用 3原告明显的危险或非正常使用或擅自改动而造成的,则被告可以获得免责
第二:担保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卖方在合同或产品说明书中对其担保责任进行限制或排除,默示担保除外 自总)
第三: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对消费者保护最大)抗辩事由主要集中在对产品缺陷的抗辩上,有以下几种: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比如试用装)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并不存在,或缺陷是其后形成的(比如永久松动的齿轮)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其缺陷的存在。这条抗辩理由即通常所说的“开发风险”抗辩4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遵循政府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的5.对于具有不可避免的危险性的产品,其缺陷不属于制造上的缺陷或该产品的提供者在采取了合理的行动,包括给予了充分的而适当的警示
三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 人身损害赔偿 (只讲了2)
1受害人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医疗费用 2受害人生计上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受伤人若是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人,要保证其家庭相同一般的正常生活水平,而并非单指受害人本人)3人肉体与精神补偿
(二) 财产损害赔偿(无讲)
如因机器设备被损坏不能投入生产而丧失的营业收入,列入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并在一些法院的判例中获得支持
(三)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指:侵权行为人恶意(强调主观上的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对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高于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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