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1) 支付主体涉及的问题,如商业银行法等。(2) 规范支付行为,如支付结算、清算等一系列行为的法规。(3) 规范支付工具的相关规定,如支付工具除了货币、信用卡等的管理办法、条例等等。(4) 防止金融犯罪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比如反洗钱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等等。
(二)我行应在传统业务的基础上进行产品创新,与第三方支付形成优势互补
国内银行因多种因素限制而创新缓慢,金融产品数量少。因此在一些银行涉及不到的领域,第三方支付平台企业可以协助、甚至代替银行开发多种金融产品。而商业银行应顺应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趋势,借鉴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功经验,不断创新与优化结算产品,开发个性化的增值功能,提高共同效益。其次,由于电子银行的迅猛发展,大大提高了银行柜面替代率,这将给一些区域性银行带来新一轮的机会。区域性银行可将电子银行建成虚拟的、独立运行的第二家银行,以打破国有大行的网点优势,并借此将市场扩大到全国。如可充分利用央行最新推出的“第二代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俗称“超级网银”),通过“一点接入、多点对接”的系统架构,为客户打造具有统一身份验证、跨行账户管理、跨行资金汇划、跨行资金归集、统一直联平台、统一财务管理等功能的一站式网上支付管理新平台。 (三)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
银行的信用度良好,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对市场的理解能力较强,技术、资源、创新理念上具有优势,第三方企业加强与银行之间的合
作既能解决信用问题,又能为用户提供差异性服务,与银行实现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共同促进我国支付结算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面对新的市场形态和业务形式,我行应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沟通,跟踪研究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政策动向,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结合我行风险控制要求,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产品创新。 如可联合发行联名银行卡。研究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产品在电子支付业务中的应用,实现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虚拟账户与银行卡账户线上线下渠道合二为一的解决方案,促进双方庞大客户资源的相互渗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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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元英.支付宝业务扩展生猛,银行合作态度转向微妙[J].时代周刊,2009(1):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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