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 监护机构(前提是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能力)如居民委员会 第二节 法人
(1)、概念(名词解释)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构成条件(简答)
Ⅰ.依法成立
Ⅱ.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Ⅲ.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种类(选择)
一、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行政机关(税务局),司法机关(检察院)
事业单位法人:学校
社会团体法人:工会、共青团 第三节 其他组织
(1) 合伙法律责任(选择,案例分析) 有限责任: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责任:出资人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还需要用自己
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 (2) 合伙企业类型(选择) 1、 民事合伙与商业合伙 2、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3、 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生效条件(名词解释、简答)
概念: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生效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
(2)、不具备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案例、选择)
--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自始和当
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情况: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权撤销该行为
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情形: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损害他方利益的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因受欺诈、胁 迫、他人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由于行为人欠缺相应的资格,行为效力不
能确定,有待于有权人追认或拒绝后,才能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情形:①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
②无处分权人实施的 ③无代理权人实施的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行使追认权,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拒绝,使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3)、民事行为被认定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选择、简答)
Ⅰ.返还财产 Ⅱ.赔偿损失
Ⅲ.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第五章 代理制度
(1)、概念、特征(名词解释、简答)
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⑴ 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⑵ 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
⑶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作出意思表达 ⑷ 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不得代理的行为(选择)
①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登记、离婚、演出、出版)
②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
③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 (3)、代理的种类(选择)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滥用代理权(选择)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5)、无权代理的情况、法律性质(选择)
无权代理的情况:Ⅰ.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Ⅱ.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Ⅲ.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行为性质:效力待定
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追认,该行为为有效代理行为;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该行为为无效代理行为
第六章 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2)、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时间、适用的情况、起算时间(选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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