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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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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职工病假休医疗期,应签订《医疗期协议》。明确休假期限、病休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及医疗期的待遇。

5.2.6女工在病假期间生育,自生育之日起记为产假,产假期满,继续病休时间连同产前病假合并计算。

5.2.7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经医院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时间执行病假待遇。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假前的病假合并计算。

5.2.8病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婚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 5.3.1婚假

5.3.1.1符合《婚姻法》规定年龄登记结婚的,给婚假3天。 5.3.1.2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登记结婚且双方均为初婚的,可增奖励假7天。有一方是再婚或不到晚婚年龄,均不能享受晚婚假待遇。

5.3.1.3婚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婚假必须连续使用。

5.3.1.4婚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1.5试用期、见习期内不享受婚假。

5.3.1.6调入人员当年申请婚假的,需提供在原单位未休的证明。

5.3.1.7用工单位留存结婚证的复印件,附在考勤薄后。 5.3.2计划生育假

5.3.2.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规定必须在工作时间去医院进行孕期检查的每次检查给假半天;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凭医院证明。若因病理原因需要增加检查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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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病假处理。

5.3.2.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1胎,并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给假7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3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后怀孕做人工流产手术的,给假20天(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做绝育手术的,女职工给假30天,男职工给假10天(均含医院证明给假)。

5.3.2.5计划生育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3产假

5.3.3.1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产假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产前不休的可以放在产后休。凭医院证明,难产或剖腹产增加15天,多产每婴增加15天。女方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属于晚育,晚育的职工可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5.3.3.2第一次生育,若有困难需要增加产假的,由职工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再增加产假90天。

5.3.3.3女职工生育二胎应持有当地政府部门颁发的《生育服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给予产假98天,剖腹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15天。生育二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当地的生育保险政策执行,收回原已享受的生育独生子女的待遇。

5.3.3.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女职工凭医院证明休息,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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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5在产假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不延长产假。

5.3.3.6产假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 5.3.4哺乳假

5.3.4.1女职工有未满1周岁的婴儿,每班工作时间内可给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可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不得累计使用。

5.3.4.2哺乳假比照出勤处理。 5.4丧假

5.4.1职工的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的,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丧假1天。

5.4.2职工需赴外埠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给予往返路程假。

5.4.3丧假按工作天数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5.5年休假

5.5.1年休假按《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石化股份润人【2011】233号)执行。

5.5.2年休假比照出勤处理。 5.6公假

5.6.1经领导批准,职工参加社会活动(含学校召开的家长会)或有公司组织安排的活动所占用的上班时间比照出勤处理。

5.7探亲假

5.7.1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5.7.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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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5.7.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在第二年合并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5.7.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7.5凡女职工享受了增加的产假的,停止享受一个年度的探亲假待遇。

5.7.6探亲假按日历天数计算(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含往返路程。

5.8工伤假

5.8.1职工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5.8.2职工因工负伤持医院开具的有效的休假证明休息。 6假期待遇

6.1日工资计算办法:日工资=基本薪酬÷21.75天。 6.2日业绩奖金计算办法:

日业绩奖金=职工个人应发月业绩奖金÷10天。 6.3丧假、婚假和计划生育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 6.4产假期间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和月业绩奖金,享受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女工休产假应主动向人事部门递交有关生育材料,人事部门向社保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6.5职工申请增加的产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月业绩奖金。 6.6探亲假按缺勤天数扣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6.7事假按缺勤天数扣日工资、津贴和月业绩奖金。 6.8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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