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要注意第6种关系:
(1)平行机关之间的协作关系,指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之间因工作上的相互联系而进行的公文往来关系。这种工作上的相互联系,一般以公文为媒介,请受文单位予以支持、帮助或予以协助或予以批准等。
常见的错误有:①行文对象级别高,就认为本机关与行文对象是上下级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②行文对象有管理实权,行文时作上级对待,以示尊重。以上都是不符合行文规则的,应予以纠正。
(2)平行机关之间业务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指没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之间,其某些业务工作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平行机关之间业务上的管理工作,如报请批准、批准后的答复、进行监督管理、下达管理规范等,应用函行文。常见的错误有:把业务主管部门当作自己的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时错用文种,即该用“函”,却用“请示”、“报告”。
三、行文方式和规则
行文方式分为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三种方式。 在处理行文关系上,党政机关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2.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
关部门行文。党委、政府的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分别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发布指导性、批复性、规范性、周知性等公文,但无权发布指挥性公文。
3.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可以根据党委、政府的授权,分别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委的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的授权,分别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党委、政府的其他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因为办公厅(室)是办事机构和综合机构,经领导同意或授权可以对外正式行文,其他内设机构不是独立的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也不能代表部门,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5.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之间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条件是:级别相同、共同管理的事项或有关事项,但不宜过多,凡属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则不需与党委联合行文。
6.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7.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8.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不论级别如何,只能用函行文,用协商的口气以尊重对方,用陈述性语言以示礼貌,不能在函中带有指令性、指示性、指挥性、决断性的语言,不能居高临下,不能用上级对下级的口气行文。
9.必须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 “请示”公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帮助解决问题的文种;“报告”是下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使用的文种。“请示”和“报告”行文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内容和结构不同,行文时限和批转的重点不同。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阅知,可以抄送。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在非请示中夹带请示事项;其他机关需要周知和支持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
关。
报告只能供上级机关阅知,无需批复。请示上级机关批转本部门的公文,应当同时报送批转通知及被批转公文(如报告、意见、方案等)的代拟稿。
(2)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3)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当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在请示中写明
(4)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当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当直接送领导者个人,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特殊情况是指突发事件、上级机关负责人已了解情况和直接交办的事项。上级机关负责人已了解的情况并直接交办的事项,这有两种情况,一是领导人明确要求呈报机关将公文直接送给他个人的;二是领导人批示或口头指示按办文程序办理的,交秘书部门按正常的程序办理,秘书部门必须严把办文关,不得因领导人有批示而降低办文的质量。
(5)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6)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7)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主要指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请示、报告和代拟稿等。
(8)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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