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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籍调查规范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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筏或网箱间距小于60m)以相邻台筏、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参见附录C.37。其间存在共用航道的,按双方均分航道空间的原则,收缩各自的用海界线。

(2) 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1.4 人工鱼礁用海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鱼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2 工业用海 5.4.2.1 盐业用海

(1)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 (2) 盐业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用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盐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盐田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1) 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的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开采范围外扩10m距离为界。

(2) 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范围为界。实际用海的界定范围不得小于以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5倍长度为半径的圆。 5.4.2.3 油气开采用海

(1)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用海,按5.3.1和5.3.2.1界定,参见附录C.2和C.27。

(2) 油气开采用栈桥等用海,以栈桥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5。 (3) 油气开采综合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8。

(4) 单点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系泊点为圆心,半径为1倍船长的圆为界,参见附录C.29;多点伸展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油轮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向四周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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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扩0.5倍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0。

(5) 输油管道用海,以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2.4 船舶工业用海

(1) 用于船舶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修造船厂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含引桥)用海,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船厂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4) 船坞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船坞用海,以海岸线及船坞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22、C.23中的船坞部分。 b) 坞门宽度小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船坞中心线平行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2中的港池部分;坞门宽度大于或等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与坞门两端相齐的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3中的港池部分。

(5) 滑道与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纵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长度自中心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滑道部分;横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滑道部分。

b) 纵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起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港池部分;横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两端各延长0.5倍设计船长后,平行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港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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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 电力工业用海

(1) 用于电力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电厂(站)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电厂(站)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水下发电设施用海,以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6。 (6) 电厂(站)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7) 位于水产养殖区附近的电厂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夏季升温1℃,其它季节升温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其它水域的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升温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 5.4.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1) 用于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7 其它工业用海

(1) 用于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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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3 交通运输用海 5.4.3.1 港口用海

(1) 用于堆场、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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