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法律保护之范围。
权益被侵害与损害的关系示意图 其他侵权责任 未造成损害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造成了损害 损害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加害行为 权益被侵害 权益被侵害不等于损害,权益被侵害,可能产生损害,也可能不产生损害。 产生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未产生损害的,则要适用其他责任。 损害
概述:损害是所有民事赔偿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并非所有客观上的损害都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只有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补救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产生民事赔偿责任。具有可赔偿性的损害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首先,可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能够通过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得到补偿,而非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补偿。其次,基于法律价值上的考量,该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
损害的类型
财产性损害,也称有形损害或经济损失。指具有财产价值,能够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非财产性损害,也称无形损害或精神损害,指没有财产价值,无法以金钱计算。
区分 可赔偿性不同。前者原则上均能补偿。后者只有法律有规定时才可得到赔偿。 意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直接损害,也称具体损害,指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本身所造成的损害。 可以从客观形体上的变化中得以反映或加以观察。 间接损害,也称后续损害,指由于权益被侵害而延伸发展出来的损害。包括收入的减少、 失去的利润以及丧失的使用等。例如经营收入丧失、误工费等。
因果联系的远近程度不同。前者紧密、后者遥远。
区分 是否考虑假设因果关系不同。乙房屋被甲损坏,一天后突然爆发泥石流,将乙房屋 意义 彻底冲毁。乙房屋被损坏而遭受的营业利润属于间接 损害,在这里就无法得到赔偿。
过错认定的不同。过失的认定,是以加害行为人应否、能否预见直接损害为标准的。
积极损害,也称所受损害,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既存财产的减少。
消极损害,也称所失利益,指因加害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应增加的财产未增加。
区分意义在于 积极损害,按照市场价格标准来计算 损害赔偿的计
-页脚--
-
算标准不同 消极损害,一般按照抽象的、统一的标准来计算。 第七章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维护自己责任(确定不法行为人) 的意义 控制责任范围
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加害行为与权益被侵害的因果关系 两个层次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权益被侵害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前者是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后者不是
区分意义 与过错之联系不同:过错只要求预见前者中所导致的结果
证明责任不同:前者主要依靠法官之自由心证;后者则要达到法律规定之标准
必要条件说:剔除法和替代法
因果关系 相当性理论:所考察事件是否通常会增加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客观可能性 判断理论 法规目的说:进一步限制责任范围
通说认为:先判断有无相当性因果关系,而后通过法规目的说考察是否要承担、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赔偿责任。
聚合因果关系,也称累积因果关系。多人分别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其中 (连带) 任何一个行为都足以导致损害的发生,但无法查明到底是哪个人。 修补因果关系, 称超越因果关系。对同一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依 (按份) 次发生,在先原因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被在后原因加以改变的情形。 复数因 任何一个加害行为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果关系 结合因果关系,多个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的发生,这些行为并非是在同 (连带/按份) 一时间发生的,而是共同促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任何一个行为 均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择一因果关系,也称不确定因果关系。损害由多个行为人中的某一或某些人的行 (连带) 为所致,但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假设因果关系,损害已因某一加害人之行为而发生,即便该加害行为不存在,损 (是否减轻) 害的全部或一部也会因为另外一个与加害人无关的原因而发生。
第八章 过错
-页脚--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