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维护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我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0年五月十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规定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
取费类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我区建筑市场的特点,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从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企业,执行我区《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及《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企业取费类别是指施工企业从事工程施工应计取的间接费用标准。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取费类别审查
第五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共四个类别。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审查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发布。
第六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审批,各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协助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工作。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取费类别,由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审查。
第八条 在审查施工企业取费类别时,施工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
5、企业所有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件、预决算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6、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 7、企业的财务帐目。
8、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和预决算资料。 9、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经审查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印制。 第十条 外地来宁施工企业,必须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来宁
施工许可证》和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申请核定取费类别,领取《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宁施工。
第三章 取费类别年检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实行年检制度。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通过取费类别的年度检查,根据施工企业基本情况的变化,作出维持原取费类别或降低取费类别的决定。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办理取费类别年检,必须持《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和企业上年度生产统计年报和财务决算年报,到所在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进行初审,然后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年检。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经年检签章后继续有效,否则自行作废。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经核定后,如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达到上一取费类别等级标准,全部工程质量合格,可按本规定第二章的审查程序申请提高一级取费类别。 如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有两项以上不足标准规定的80%或一项不足规定标准的70%,降低一级取费类别。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有关部门可提出意见,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给予降低取费类别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降低取费类别的施工企业,要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核查后,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取费类别。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年检时间为每年四月至六月。
第四章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我区建筑市场从事施工活动,除应持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合法证书外,还必须持有《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
施工企业承揽工程和进行投标、工程决算时,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办、项目经办银行和建设单位出示《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无《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承揽工程。各级招标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许可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和开工许可证。无《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承包了工程,要追究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责任。非建设单位愿意发包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只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借、出让、涂改,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取费类别或吊销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后,应及时申请重新核定取费类别,原《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更换名称、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后,应在一个月内持变更名称批复或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任命文件,到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遗失《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必须在省级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核定的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的执行时间,以《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格证书》的发证时间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施工企业
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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