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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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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委派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八章 公司营业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一种情况 公司营业期限不是长期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种情况 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决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因前款第(一)、(三)、(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因转让股权而引起公司类型变更的,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书面决定。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署: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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