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一、行为违法说与结果违法说 1.行为违法说
行为违法说认为违法性不能仅由行为之结果而定,而应以行为本身判定。违法性的成立,须以行为人为达到命令性规范确定的行为标准或未尽避免侵害他人的一般注意义务为必要。行为违法说将主客观相结合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 2.结果违法说
这种学说认为,凡事侵害他人权利而产生损害结果,如驾车撞上路人,绑架杀人,烧人房屋,即属违法,除非在例外情形下有某种事由阻却其违法性。加害行为之所以被非难而具有违法性,乃是因为其造成对权力侵害的“结果”。
既然侵权责任法的目的在于损害之补救,以损害之“结果”作为标准更为合理。“结果违法说”对违法性的诠释相对于“行为违法说”是科学的、合理的。
(1)行为违法说理论,最终违法性会在内涵上和过错相重合。 “依据主客观过错说”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评价。研究行为人的行为过程,就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这就决定了这种理论就不可避免的有着先天缺陷。如若侵权法将“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但确认违法性是要参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那么“违法性”要件倒不如直接与“过
错”要件合二为一。
(2)“非直接侵害情形”也不能作为采用行为违法说的理由。我认为对于“直接侵害情形”的案件,结果违法说依然能够应付自如。此种法益间接损害者,存在加害人,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三方当事人。依据结果违法说,间接受害人并不能向直接受害人主张权利。因为根据结果违法说,直接受害人虽然造成间接受害人的损失,但是有阻却违法性事由。直接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加害人主张权利,加害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造成直接受害人的损害,但是加害人的行为是导致了直接受害人的损害,如果加害人没有正当化事由,那么加害人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 二、形式违法说与实质违法说 1.形式违法说
形式违法说认为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即行为与明文法规相抵触,既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用现有的法律对行为的违法性与否进行判断,易于操作且不易出错。 这种学说的缺点在于将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变得过于狭窄。民事诉讼不可能像刑法中那样做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因为民事侵权案件的形式千变万化,且新的法益层出不穷。侵权法不可能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完备的列举。 2.实质违法说
实质违法说的内容必然包括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该学说又分为两个流派,一个是“实质规范违反说”,一个是“法益侵
犯说”。
(1)实质规范违反说
“实质规范违反说”认为,行为的违法性不仅指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且违反整体法秩序的精神目的。
这种学说有一个不可回避的瑕疵,法是没有办法准确的用所谓的“立法精神”衡量行为人的行为的。“实质规范违反说”所导致的后果必然会是受害人的举证困难和司法的不公。 (2)法益侵害说
该学说所说的“法”包括法律之明文规定、法律之精神和公序良俗,实为最宽泛的法的范畴。受害人若主张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只需证明自己的某种正当权益被加害人侵犯,若加害人无法证明自己有正当化事由,加害人的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侵权责任法是权利保护法,应当保护各种正当权利,即应包括法律已然规定的权利,又要包括法律尚未规定的正当权利。 “法益侵害说”显然是最合理的学说。 三、“违法性”内涵的确定
判断行为的违法性需要两个步骤:一、确定行为是否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结果;二、行为人是否有正当化事由。诉讼时,原告应当就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举证,若该利益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原告就应证明该利益合乎公序良俗的要求;被告应当就自己有正当化事由进行举证。在这里对于违法性的判断要做两点说明:
1.违法性判断不同于损害事实判断
违法性判断是法律上的价值判断,目的在于确定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性判断不会不适当地给行为人强加责任,因为并不是一旦行为侵害了他人权益,就应认为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而还应考虑是否存在正当化事由阻却其违法性。至于损害事实判断,目的则在于确定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产生损害结果。 2.违法性阻却事由不同于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被被告针对原告的指控和请求,提出的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抗辩事由包括:(1)主张责任不成立的事由,如正当防卫、适当的紧急避险等;(2)主张责任免除的事由,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3)主张责任减轻的事由,如受害人或第三人有过失等。
违法性阻却事指行为人因具备此种事由而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判断一个行为违法需要从正反两方面评价,从正面看侵权行为成立的条件是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面否认行为的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内容仅仅包括抗辩事由中主张责任不成立的事由,不包括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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