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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二建法规串讲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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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任一方改变结果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4)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要求,作为中标的条件; 5)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6)不得签订背离合同实性的其他协议(阴阳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阳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5)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应及时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人或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还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例题】2010年6月13日甲公司进行招标,经过投标评标最后乙建筑公司中标;在2010年7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则甲公司应在(B)之前,将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A.2010年7月20日B.2010年7月10日C.2010年7月5日D.2010年6月28日

【例题】下列选项中,应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形有(BCDE)。A.报价低于其它投标人B.报价低于标底C.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定D.投标人名称和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E.联合体投标未附共同投标协议的

【例题】A、B、C三家施工单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该联合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经认真测算发现该项目投标报价过低,遂决定放弃该项目。结果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工程竣工日期后延。下面关于联合体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D)。A.由于尚未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B.投标保证金超过实际损失,超过部分应当退还C.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部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D.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部分,联合体各方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十二、投标人、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与招标人存在厉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联合体间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重复投标。 3、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有效期终止前,不得补充修改或撤回;如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投标文件的送达与签收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注意】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4、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实行两阶段投标的,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3)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撤回通知的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撤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4)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提示】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

(1)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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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下列情形中,投标人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的是(A)。A.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后撤回投标文件的B.提交投标文件后,在投标截止日前表示放弃投标的C.开标后被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的D.评标期间招标人通知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三十三、禁止串通投标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投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3、投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提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这里的成本是以该企业自己的成本作为标准。 【例题】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中,某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的报价竞标,则(C)。 A.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B.该报价是降低了工程造价,应当提倡C.该投标行为的效力难以确定D.该投标行为符合低价中标原则,不应禁止 三十四、中标的法定要求和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1、中标的法定要求 (1)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低于成本的除外。 【注意1】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侯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注意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侯选人为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时可依名次类推(或重新招标):排名在先的中标侯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中标通知书和报告招投标情况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

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发包单位应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中标单位。 三十五、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1、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

(1)对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依法从事工程总承包;

(2)承接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2)但不应在同一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能与另一相对方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3、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1)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建设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无合同。 【例题】某工程的总承包商甲在例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某分包工程的施工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是要求分包商乙限期整改。但乙拒不执行,最后该隐患酿成大祸,给建设单位丙造成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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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是(D)。A.丙有权要求甲承担50万元的损失B.丙有权要求乙承担50万元的损失C.丙有权要求甲承担30万元的损失,乙承担20万元的损失D.丙只能要求乙承担主要责任,赔偿40万元的损失,剩余部分由甲承担 三十六、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由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的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能优势结合,减少竞争,增加利润,促进企业发生等优点。 1、共同承包的适用范围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共同承包的资格要求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共同承包的责任

(1)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承担责任之后,再根据联合承包协议和各方过错大小,追偿非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 【提示】对外整体,对内按份。

【例题】关于联合体共同承包的说法,错误的是(B)。A.联合体各方内部对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相应的责任B.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高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C.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D.不同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三十七、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1、分包工程的范围 概念: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注意1】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注意2】禁止转包、肢解分包。 2、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

分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总承包单位进行分包应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提示1】认可的方式有: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提示2】劳务作业分包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通过劳务合同约定)。 【提示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

【提示】转包和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但依法进行分包是可以的。 5、分包单位的责任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八、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良好行为记录:受到表扬和奖励。

2、不良行为记录: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三十九、建筑市场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四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1)公布的时限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不良行为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可申请缩短的,但不得少于3个月;整改不利可延长);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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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公布自招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从其决定。

四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提示】建设工程应当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的内容

【注意1】合同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和工作成果等; 【注意2】解决争议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法。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注意1】材料和设备可以由发包人负责提供,也可以由施工人负责采购。施工人则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注意2】施工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违法发包(不得肢解发包);提供必要施工条件;.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及时验收工程;支付工程价款。

【提示】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査。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例题】下列不属于发包人义务的情形是(D)。A.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B.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C.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D.就审查合格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企业进行详细说明

四十二、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建设工期 (1)暂停施工

1)工程师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书面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未48小时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注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第三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由发包人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同时顺延工期。 (2)工期顺延

可以顺延的情形: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程序: 1)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2)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竣工日期

【注意1】如对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如下处理: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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