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四)查询被确定为废标或未中标的原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的资格、资质审查;
(三)按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四)参与并接受招投标过程的监督; (五)须向招标人提供有效的电子信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七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和投标书组成: (一)商务文件
用于审查投标人资格,并评价投标人基本情况,确定投标人标前分。文件主要包括:投标人经营资格、资质证明文件及反映投标人投标前一个经营年度的服务质量情况、安全状况、经营行为等基本情况的资料,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二)投标书
用于评委确定投标人的评标分。主要包括:竞投的经营方案与服务质量承诺方案、措施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承诺时的经济赔偿方案,具体内容由招标文件明确。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商务文件和投标书进行封装,并分别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文件所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不足3个且符合许可条件的,不进入下一阶段投标,按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许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商务文件(投标书)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商务文件(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退回投标保证金。在提交商务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的,不予退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招标人收到商务文件或投标书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商务文件(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商务文件(投标书)、未报名企业编制的商务文件或未被通知制作投标书的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四章 资格资质审查与标前分确定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组织成立技术审查小组,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于截止提交商务文件的同一时间开启商务文件副本,对投标人资格及基本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投标人的标前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1、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重复报名的; 2、未能按要求提供全面、真实有效材料的; 3、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二条 技术审查小组应于提交商务文件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工作,由招标人将标前分的初评结果和投标人申报经核实后的数据进行公示,并分别通知合格投标人各自的标前分,同时对不合格投标人发出不合格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投标人可在不合格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进行审核。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招标人收回不合格通知书并核定其标前分。
合格投标人可在标前分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自己的标前分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核、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同一招标项目超过6个投标人时,技术审查小组根据确定的标前分,推荐前6名投标人参加下一阶段投标。
招标人应根据技术审查小组的推荐,确定参加下一阶段投标的投标人,并发出制作投标书的通知。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部门、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标人、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撤回投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先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完整后,当场拆封。
招标人在提交商务文件或投标书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合格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但不合格投标人的、被撤回的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一律视为废标,连同未进入评标阶段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正本不予拆封,其商务文件正本和投标书在开标结束后一律原封退回。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或录音,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八条 在开标时,发现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将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代表未到场确认的;
2、投标书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商务文件正本或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的; 4、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的; 5、投标文件未被正确签署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与相关省进行联合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由相关省分别从各自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以上单数。 专家库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组成,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1、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科级(包括副科级)及以上人员;
2、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各类道路运输企事业单位(含城市公交企业)中具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技术三个方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3、在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中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作或在三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中担任领导层工作,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
4、高等院校和有关中介组织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且职称达到中级及以上的交通运输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
5、市级及以上道路运输协会中担任领导职务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与本次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的人员;
(三)与本次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投标人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开标3个工作日前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产生,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学习本办法、评分标准以及相关的招标投标文件; (三)负责投标书的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四)对投标人的投标书评分;
(五)投标人得分均低于评分标准总分60%时,应否决该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
(六)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参加评标会议; (三)所有参加评标的人员不得携带通讯工具;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和上网的计算机。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性要求的; (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不是真实有效的。 第四十四条 评标程序:
(一)审阅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实质性、真实性审查; (二)评委质询;
(三)评委认定废标或评分;
(四)评定和计算投标人各自的评标分;
(五)将招标人代表核实、确认后的标前分和评标分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合计得出投标人的评标总分;
(六)按评标总分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评标总分分数相同且影响评标结果的确定时,由评标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确定中标候选人、替补中标候选人; (七)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参加评标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公证部门公证、交通行政监察部门监督。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推荐中标人中有不公正的情况时,可向评标委员会提出质疑,并立即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报告;经交通行政监察部门调查确有不公正行为的,由招标人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确认评标报告的,应当场宣读评委评标结果;如各方对评标专家的公正性和整个评标过程无异议,则当场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否则应在评标结束3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和替补中标人并报交通行政监察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对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替补中标人和其它落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行政监察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提出的承诺要求在中标通知书指定的地点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有关手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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