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项目(企业)减免税优惠执行起始时间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项目(企业)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规定在其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度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如颁布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报批、备案事项 目录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二)申请时限 (三)审批工作流程 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二)备案时限 (三)备案工作流程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1.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2.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减计收入
3.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4、加计扣除
4.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1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6、抵免所得税额
6.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7、加速折旧
7.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7.2购进软件加速折旧 8、免税收入 8.1 国债利息收入
8.2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8.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一、报批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 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 (1)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审核
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将申请表格内容准确录入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税源管理科减免税管理岗
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c.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
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
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 2、由市局负责审批
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
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 (2)处长岗
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 (3)市局主管局长岗 市局主管局长终审 (4)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
a.根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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