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 (一)业务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需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未经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时限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完成。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项目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三)备案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
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供备案资料齐全且填写准确的,根据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内容录入资料。
a.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是否齐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c.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填写内容在CTAIS系统录入纳税人基本资料、减免税种、减免幅(额)度、减免项目及起止时间等。 (2)税源管理科综合业务岗 a.审核相关资料,签署岗位意见 b.发送科长岗审核 (3)税源管理科科长岗
a.审核相关资料以及综合岗意见 b.签署岗位意见 (4)出具通知书
文书受理岗根据备案结果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通知书》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不予备案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备案类税收优惠内容 1、减免税
1.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d、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证明材料;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3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软件企业应报送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d、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报送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e、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1.5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1)业务概述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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