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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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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b、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三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及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d、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f、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g、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h、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1.6 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动漫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7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转制方案批复函; d、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e、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f、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g、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h、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8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1)业务概述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减免所得额

2.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业务概述

a、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b、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3)主表及附报资料

a、《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b、申请报告;

c、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书、批准证明文件或其他可证明从事减免项目生产经营的资料;

d、远洋渔业企业应报送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渔业企业应报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业务概述

企业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2)主要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七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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