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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45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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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B、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如果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C、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需要其他证据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7章>第2节>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 【答案】:B,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2条第2款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除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庭外调查核实的外,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A项的表述有例外,故不正确。《高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

6.张某涉嫌收受巨额贿赂,在侦查期间逃亡国外,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下列关于该案审理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A、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张某的犯罪地或者张某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B、法院受理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但是,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C、法院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D、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判决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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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裁判

【答案】:A,B,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故 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基层法院,而是中级法院进行审理,而且,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无管辖权。《高法解释》第521条规定,

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案件的期限,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执行。公告期间和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B项错误。《高检规则》第53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

7.《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3条要求完善法庭辩论规则,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法庭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论辩护权。关于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74题,多选)

A、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

B、确保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核心在于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 C、体现了刑事审判的公开性

D、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的法庭辩论,主要围绕量刑进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4章>第2节>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因素,并保留了职权主义的某些特征。2012年《刑事诉讼法》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出台符合我国刑事审判模式逐步弱化职权主义色彩的发展方向。所以,选项A正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都要在法庭上展现,避免庭审流于形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能充分发表意见。所以,选项B正确。刑事审判的公开原则是

8.江某涉嫌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一案,法院依法受理后,决定适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审理该案,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B、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开庭审理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C、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江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终止审理的,法院应当将案卷退回侦查机关处理

D、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江某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3章>第2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上诉、抗诉

【答案】:A,B,C 【解析】:

①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

②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 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逃的江某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法院终止审理的,法院应当将案卷退回检察院。而不是退回侦查机关。因此C选项说法错误。

④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因此D选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选项。

9.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诉讼进行过程中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是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5章>第2节>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

10.对于下列哪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院不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A、未成年人朱某无证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B、未成年人秦某故意伤害王某,致王某重伤

C、未成年人蒋某盗窃他人财物,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 D、未成年人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的近亲属坚决不同意对唐某附条件不起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0章>第3节>审查起诉程序 【答案】:A,B,C 【解析】:

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一)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二)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四)具有悔罪表现。本题中,A项中的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犯罪,不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故不得做附条件不起诉;B项的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不符合“可能被判

11.下列关于管辖,错误的说法是哪些:

A、甲市乙区法院在审理某刑事案件时,认为该案系新类型的疑难案件,甲市乙区法院应当将该案请求移送甲市中级法院审判

B、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分别层报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C、某故意杀人案,甲省高级法院在第二审时发回原审法院甲省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时,甲省乙市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甲省乙市丙区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甲省乙市丙区法院层报甲省高级法院后,甲省高级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甲省乙市中级法院审理

D、检察院对精神病人夏某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应当由夏某居住地或夏某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答案】:A,B,C,D 【解析】:

《高法解释》第15条第1、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一)重大、复杂案件;(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当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而是“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高法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12.关于司法鉴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二67题,多选)

A、某鉴定机构的三名鉴定人共同对某杀人案进行法医类鉴定,这三名鉴定人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B、某鉴定机构的鉴定人钱某对某盗窃案进行了声像资料鉴定,该司法鉴定应由钱某负责

C、当事人对鉴定人胡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法院通知,胡某应当出庭作证 D、鉴定人刘某、廖某、徐某共同对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进行了鉴定,刘某和廖某意见一致,但徐某有不同意见,应当按照刘某和廖某的意见作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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