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重点难点考点知识点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这是依法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应遵循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安全生产法体现了人身安全、预防为主、权责一致、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27种: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命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
1 2 3 4 5 6 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揽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证照、关闭等行政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来源 关键词 安法80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撤未保证安全投入 条 职、罚款2-20万 安法81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主主要负责人未履责 条 要负责人 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主要负责人安员人员未考核合格 安法82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20万 条 从业人员未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审 未按安全设计施工 安全设施未验收 未挂警示标识 不符合国标行标 安法83限期改正、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罚款5条 万以下、刑责 安全设备未保养 劳动防护用品不达标 未取得安全使用证、安全标志 使用淘汰工艺设备 安法84擅自经营危险物品 停止违法行为、关闭、没收、罚1-5倍 条 无危险品管理制度措施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安法85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2-10万、案 条 刑责 爆破吊装无专人管理 项目设备发包出租 安法86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5倍、连条 带赔偿 无安全管理协议 安法87交叉作业未签协议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 条 与员工宿舍安全距安法88离不足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刑责 条 无紧急疏散出口 与从业人员订免责安法89协议无效、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 协议 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安法93停产停业、关闭、吊销证照 件 条 安法95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赔偿、强制执行 条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
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违法行为 号 未保证安全投1 入 主要负责人未2 履责 与从业人员订3 立免责协议 主要负责人逃4 匿 瞒报、谎报、不5 报事故 6 7 违章操作 责任人未赔偿受害者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
来源 安法80条 安法81条 关键词 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撤职、罚款2-20万 刑责、撤职、罚款2-20万、5年内不得任主要负责人 安法89 协议无效、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2-10万 安法91降职、撤职、拘留15日、刑责 条 安法90批评教育、处分、刑责 条 安法95法院执行、继续随时执行 条 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建立、落实、追究)不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1)独立性。(2)服务性。(3)客观性。(4)有偿性。(5)专业性。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声场做统一协调、管理。(不能签订委托书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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