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集体专项资金,包括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款、国家征用土地附属物集体部分补偿款、集体土地入股取得的收入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资金。
23、村集体所有资金必须全部纳入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白条顶库。
2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收款业务,也可用于与内部成员之间的经济往来业务,包括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项目补助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产资源补偿收入;接受外部单位或个人捐款、赞助费、补偿费;收到向外部单位或个人的借款或暂收款;收取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对外有偿使用收入,如房屋、设备、各类基础公益设施等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出租和出让收入等。
25、“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款项。
26、“山东省农民承担生产性费用专用收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收取应由村民承担的生产性费用,如使用农业水费、统一机耕费等。
27、“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个人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如雇佣农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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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零工劳务费、购买农民农产品的货款等。
28、“一事一议”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规定操作,其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张榜公布,纳入村级账目统一核算,不得单独建账。“一事一议”资金的收取,必须使用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收据,农户对不使用专用收据收款的有权拒付。
29、每月25日至月底各村进行财务收支的审理,由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对每月财务收支事项逐一审议,并签字盖章。审理通过的收支票据由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时间到代理中心报账。
30、财务收支要严格按全市统一规定的进行《村收支明细榜》、《村财务公开榜》两榜公开,公开内容要求做到准确真实。
31、每月15日为全市村级财务集中公开日,对于重大资金管理使用事项要随时公开。
32、对群众特别关心的工程建设、“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财政补贴等资金使用情况,要逐笔逐项公开。
33、村集体取得承包费、租金、土地补偿费等资产类收入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交代理中心,每月进行一次财务公开,集体资产拍卖、发包、权属变更等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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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监督。
34、村级报账员在村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财务收支结算、发票报销工作。负责承办本村各类收入的分类汇总、上缴工作,对村级的各项收入、支出一律按规定使用专用收据,取得的收入要及时缴入乡镇五代理中心结算专户。
35、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可由村集体直接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也可以村集体资产资源参股或者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
36、实行承包、租赁经营或处置的村集体资产资源,应采取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方式进行,村集体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7、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按“四议两公开”程序进行。四议为:民主提议、广泛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为: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38、资产价值确认。拟处置的集体资产价值,不需评估的,由村“两委”提出,党员大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认为必须经过评估的,由村委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报代理中心备案。
39、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承包或租赁年限不 7
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要报代理中心存档备查。各村要将签订的各类经济承包合同,在公开栏中进行公开,公示期不少于7日。
40、村民有权通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询问,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要在10日内做出答复。 41、建立集体资源、资产台账登记备案制度。对集体资产、资源进行登记、审核、造册,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后进行公开,村级报账员登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台账》,并报代理中心备案。42、代理中心需设置总账、存款日记账、代理资金明细账等电子账簿核算村级代管资金。
43、代理中心为各行政村、自然村设置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明细账、收支明细账、往来明细账等电子账簿。 44、村级报账员每月25至30日前参加村民理财小组审理收支会议,按规定的报账时间到五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报账。 45、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工作。及时将村集体资产、资源变动情况向五代理服务中心报告,进行变更,并及时将变更材料上报服务中心进行归档。
46、行政村、自然村设置“二账二簿”,即现金存款日记账、往来明细账、农村集体资源登记簿、农村集体资产登记簿。 47、村级报账员使用“现金存款日记账”,登记核算本村交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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