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 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1年9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周口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乡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宅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以户为单位,严格依法控制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突破用地标准。禁止随意套用地域类别。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原则:
(一)为合理利用城乡土地空间资源,对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严格控制,集约节约使用土地;
(二)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太康县城市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详细规划,乡镇规划和太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禁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房;
(三)在太康县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五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因危房改造等原因确需建设的,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村民住宅建设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下,建设高度应控制在11米以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00平方米以下。特殊情况需扩大建筑规模的,应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批准。
(五)按照村民享受宅基地的政策,实行一户一宅。其中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地区,每户宅基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四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地区,每户宅基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第六条 在太康县城市规划区、产业集聚区、镇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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