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又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它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执行,超标即违法。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 准体系 地方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部标准 图1-1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1.3 . 3 . 1 国家环境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 l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障人群健康、维护生态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定时期内衡量环境优劣程度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环境质量的目标标准,如空气质量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
( 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的污染控制技术,并考虑经济承受能力,对排入环境的有害物质和产生污染的各种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污染源控制的标准,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固废污染控制标准等。 ( 3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为监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规范采样、分析测试、数据处理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水质分析方法标准、城市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水质采样法等。环境监测中最常见的是采样方法、分析方法和测定方法。
( 4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是为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对用于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实物样品而制定的标准,如土壤ESS-1 标准样品、水质COD 标准样品等。标准样品在环境管理中起着甄别的作用,可用来评价分析仪器、鉴别其灵敏度;评价分析者的技术,使操作技术规范化。 ( 5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国家环境基础标准是对环境标准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代码)、图形、指南、
导则、量纲单位及信息编码等所做的统一规定,如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环境保护标准的编制、出版、印刷标准等。 1. 3 . 3 . 2 地方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是对国家环境标准的补充和完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近年来为控制环境质量的恶化趋势,一些地方已将总量控制指标纳入地方环境标准。 ( l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 2 )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①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己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1. 3 . 3 . 3 环境保护部标准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对还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执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检测技术、环境区划、规划的技术要求、规范、导则等等)。 1. 3 . 3 . 4 环境标准之间的关系
( l )国家环境标准与地方环境标准的关系
地方环境标准严于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优先于国家环境标准执行。
( 2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之问的关系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又分为,跨行业综合性排放标准(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性排放标准(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郑有行业性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1 . 4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1 . 4 .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及主要目的
国内外环境与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同建设项目相比,政府的一些政策和规划对环境的影响范围更广、历时更久,而且影响发生之后更难处置。从20 世纪以来,不论是哪种体制的国家,政府的职能都有了很大的扩张,政府的影响几乎无处不在,政府行为的环境影响也就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在各种利益集团的驱动下,不少国家的政府制定了一些产生严重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和规划。我国这方面的失误也有很多,教训深刻。
为了防止在经济发展中造成重大生态损失和破坏,对有关政策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先评价后实施”是十分重要的.经过近五年的反复讨论、辩论和沦证,我国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力求从决策的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入到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层次,是中国环境立法中最为重大的进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明确了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确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涵义、范围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杰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章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做了明确的规定。 1 . 4 .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原则
( l )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科学、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 2 )早期介入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尽可能在规划编制的初期介入,并将对环境的考虑充分融入到规划中。
( 3 )整体性原则:一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把与该规划相关的政策、规划、计划以及相应的项目联系起来,做整体性考虑。
( 4 )公众参与原则: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利益和主张。
( 5 )一致性原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深度应当与规划的层次、详尽程度相一致。
( 6 )可操作性原则:应当尽可能选择简单、实用、经过实践检验可行的评价方法,评价结论应具有可操作性。
1 . 4 . 3 规划环晚影响评价的范围及评价要求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两类。对于一些宏观的、长远的综合性规划以及主要是提出预测性、参考性指标的专项规划,可将其归类为指导性规划;而对一些指标、要求比较具体的专项规划,可将其归类为非指导性规划。 1 . 4 . 3 . 1 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与综合规划相对应的,一般是指规划的范围或者领域相对较窄,内容比较专门的规划,包括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八条第二款“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即,对于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专项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指导性专项规划以外的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1 . 4 . 3 . 2 综合规划
综合性规划,并不是所有的综合规划,而是综合规划中的一部分,即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从习惯上看,其范围应当包括上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七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具有综合性、长期性(期限一般为巧年)、战略性和强制性等特点。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要求编写规划实施后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对于一些比较重要、实施后对环境影响比较大的规划,用“篇章”的形式;对于一些重要性较弱、实施后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规划,可以用“说明”或者“专项说明”的形式。
依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九条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据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 年7 月6 日印发以环发(2004 ) 98 号《 关于印发《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和《 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的通知》 ,明确了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不同类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划类范围。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该通知规定,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1 . 4 . 3 . 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时机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即所评价的规划在形成初步方案至上报审批之前进行。
1.4 . 3 .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者与评价者
谁组织编制规划,由谁负责组织对该规划草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单位,既可以是组织编制该规划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单位或者专家组。
1.4.3.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只限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不包括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并且还应是规划实施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机关审批之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论证会”主要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门问题,比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提出的对规划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的意见,拟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等,邀请有关专家和具有一定专门知识的公民和有关单位代表进行论证,对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中的有关内容提出论证意见。
“听证会”是指按照规范的程序,听取与规划的环境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代表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的一种会议形式.听证会参加人可以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就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内容充分阐述意见,进行辩论和举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听证意见,作出采纳与不采纳的决定.除了论证会、听证会形式之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体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如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发表消息,或者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书面征求意见等,全面了解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真实意见。
组织编制规划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征求公众对规划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意见之前,应当事先把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草案公开或发送给前来提出意见的有关单位、专家和有关公众,在他们发表意见后,要认真予以考虑,并应当在向规划的审批机关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公众意见己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对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的要说明,不采纳的也要说明,供审批机关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在民主科学的基础上作出正确决策。 1. 4 . 3 .6 跟踪评价
规划跟踪评价是指规划实施后及时组织力量,对该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调查、分析、评估,发现有明显的环境不良影响的,及时提出并采取新的相应改进措施。
经验证明,对于有些规划,在实施前进行评价时认为其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但在实施后却出现一些未曾预料到的环境问题。因此,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助于及时发现规划实施后出现的环境问题,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同时也有利于总结和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与制度。 1 . 4 . 4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
谁负责审批规划草案,谁受理对该规划草案的环评文件。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分两种情况,依规划审批部门的情况而定。规划审批部门分为政府审批和政府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 0 3 年10 月8 日以总局令第18 号发布了《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对符合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应当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其审批程序在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均有规定。 1 .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 年发布的《 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和其他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