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掘进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150m时; 2、回采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350m时; 3、回采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之间距离小于500m时。 第二十九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主要采取大直径钻孔卸压、煤层注水等常规卸压措施和断顶、断底等特殊措施。特殊区域或存在较大冲击危险区可实施爆破卸压,爆破卸压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经义煤集团审批后方可实施。
矿井必须建立各项防冲工程技术基础台账,并认真分析总结卸压效果,不断优化防冲工程技术参数。
第三十条 冲击危险区域实施卸压措施后,应以钻屑、应力及微震等监测手段对卸压效果进行检验评价,综合分析确认解除危险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积极推广施工底板岩巷。利用底板岩巷对预施工的冲击危险煤层进行卸压处理,降低煤层掘进过程中的冲击危险性,减少冲击危险巷道服务时间与修护量。
第三十二条 矿井巷道必须坚持“大断面、强支护”,严抓锚杆(索)施工质量,充分发挥主动支护优势,冲击危险区严禁采用刚性支护;巷道采用锚网索+U型棚支护时,棚与顶板之间必须用背木按照“井”字形式背实,冲击地压危险区区域严禁空顶让压。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面上、下巷超前应力影响范围内及巷道重点危险区域应进行加强支护。回采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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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巷应不小于150m,强冲击危险回采工作面下巷不小于300m;掘进工作面自滞后迎头20m向外150m范围内必须进行加强支护;加强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和措施中规定。
第三十四条 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过特殊地段、重点区域及采掘特殊时段(如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垮落及末采期间)的防冲专项措施,并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巷道,原则上应一次支护到位,避免进行修护作业,巷道确需进行修护作业的,修护与采掘不能平行作业,且必须制定修护期间的防冲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工作面只许单头自外向里修护、撤换支架作业,修护期间修护地点以里严禁有人。
回采工作面同一条巷道修护时,作业头不得超过2个,间距不小于150m。
在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随意开掘硐室,若需开设硐室、修护、爆破作业的,必须提前与防冲管理部门进行沟通,经同意后,制定专项设计(仅限硐室)、专项措施上报义煤集团备案,否则,严禁作业。
第三十六条 有冲击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停产3天以上的,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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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结束后,应对工作面掘进和回采期间的冲击地压防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报义煤集团防冲管理部门。
第六章 监测预警
第三十八条 矿井监测人员数量的配备必须满足矿井日常冲击地压监测工作需要。监测室要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及时性;监测室要配备电话,确保电话畅通。
第三十九条 矿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应以钻屑法和应力监测为主,微震监测为辅,结合采场矿压监测数据对冲击地压危险性进行综合监测预警,以矿井为单位确定各项预警临界指标值。
第四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冲击地压监测预警和监测日报制度。监测预警制度主要内容包括防冲巡回检查制度、微震事件分析处理制度、措施效果检验制度、监测数据保存及分析制度等。各项防冲监测日报表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或防冲副总工程师签字审核;综合日报表必须有矿井总工程师签字审核;各项日报表并进行集中、分类存档。
第四十一条 对冲击地压采掘工作面、重点监控的煤柱区域及监测异常区域必须进行钻屑量检测。
对回采工作面上、下巷两帮超前40-120m范围每周进行钻屑检测一次,钻屑孔间距10-15m;对掘进工作面滞后迎头10-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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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每周对两帮检测一次,钻屑孔间距10-15m。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强冲击危险区域检测孔不少于2个,中等及弱冲击危险区域检测孔不少于1个,每次钻屑检测后必须留有不少于5m的安全距离。
对存在冲击危险的煤柱区、特殊地质构造区,根据应力监测结果,制定专门的钻屑检测方案,实行长期监控。
第四十二条 各矿井存在冲击危险的回采工作面、煤柱区必须采用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对煤岩体应力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每天安排专人对应力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日报表。若应力监测出现黄色预警及以上的,必须制定措施,进行解危。
第四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现场管理人员应立即组织撤人,并向矿生产调度室汇报,矿生产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研究,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确定冲击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1、煤体钻屑量超标,且应力监测或微震监测有冲击危险时; 2、监测有冲击危险,且在采取卸压措施后监测显示仍有冲击危险时;
3、现场压力显现异常,来压强度明显增大时。
第四十四条 义煤集团应建立各冲击地压矿井的防冲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互通信息,避免相互间的采动影响诱发冲击地压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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