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采掘面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讯联络系统三大系统必须完好、通畅。掘进巷道内除压风管路外其它如排水、注氮、供水等管路在巷道外口设臵能与主压风管路对接的快速接头。
第四十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合理进行劳动组织,严格限定作业人员数量,每班最大作业人数必须在防冲措施中明确规定;合理确定把口位臵,人员进出冲击危险区域时如实、认真登记,实行发放编号牌管理,并及时更新人员准入管理牌板信息,确保实进人数、登记人数、管理牌板信息人数三者一致。
第四十七条 按冲击地压管理的回采工作面在生产班,下巷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严禁人员进入。
第四十八条 矿井必须制定交接班管理制度,严禁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制定物料捆绑制度。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堆放当班使用不完的物料;所有物料应码放整齐,高度不得高于0.8m,且要进行安全有效的捆绑。
第五十条 矿井必须建立、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躲炮制度。躲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躲炮地点应尽量在非冲击危险区域,躲炮距离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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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若必须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躲炮时,放炮期间人员必须躲在400m以外避难硐室或安装有压风自救装臵且支护、通风良好的地点;
3、躲炮时间不得少于40分钟。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义煤集团(矿井)冲击地压防治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安全费用计划必须列出明细,应每吨煤提取不低于10元,作为冲击地压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五十二条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综合防治资金保障制度。矿井主要负责人应协调、保证防冲管理的各项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矿井应保证防冲教育培训、防冲课题攻关、防冲技术支持和技术改革创新奖励等方面的资金。
第五十三条 战略规划部、财务资产部、物资采购中心要确保防治冲击地压计划安排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九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五十四条 矿井必须建立涵盖全员、全方位防冲教育和培训制度。安检科制定年度冲击地压防治知识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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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培训可以结合岗前培训、作业规程学习、区队和班组安全教育、矿井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
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应针对特定的岗位特点,把应知应会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冲击地压灾害的主要发生和危害形式、本矿井冲击灾害发生的一般规律、主要灾害区域、主要解危方法、解危工程质量标准、应急情况下的撤人路线等。
第五十五条 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及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进行冲击地压防治及冲击地压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年度培训初次不得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
第十章 监督约束和考核
第五十六条 对机构不健全、专业人员不到位、资金投入不足、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防冲措施落实不到位、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超24小时、矿井超核定能力生产及触碰防冲管理红线的要列为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凡因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工亡事故、多人受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对负有责任以及防冲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严重失职的管理干部及有关人员,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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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树立“破坏性冲击地压显现就是事故”的理念,建立健全破坏性冲击地压分级追究制度、追查汇报制度和分级处理制度,破坏性冲击地压追查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到“减震消灾,有冲无伤”。
1、破坏性冲击地压分级追究制度
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巷道破坏20m以上(断面缩小30%以上或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的,上报河南能源有关部室进行分析追究;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巷道破坏10-20m(断面缩小20%~30%或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必须由义煤集团组织分析追究;发生冲击地压造成巷道破坏5-10m(断面缩小10%~20%以上或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由矿长组织分析追究。
2、破坏性冲击地压事故追查汇报制度
为规范破坏性冲击地压事故追查处理程序,破坏性冲击地压事故追查分析由安康部牵头,组织防冲、生产、纪检等部门进行追查,并及时向河南能源调度室、安监局及技术管理部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经过及基本情况、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并形成文字材料。参加追查处理的人员均要在事故查处报告上签字,于追查结束后次日向河南能源汇报。
3、经分析认定破坏性冲击地压事件是因管理不到位或措施不落实为事件主要原因的,按照《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河南能源〔2013〕193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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