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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当减小。
条文:5. 1. 6 管道与110kV 及以上高压交流输电线路的交叉角度不宜小于55°。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管道安全评估,结合防护措施,交叉角度可适当减小。
电力自己相关的规定 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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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按照国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三十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6、 《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14
A.0.6 输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A. o. 6 的规定。 表A. 0. 6 输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 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距离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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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665-2011
13.0. 8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与地埋输油、输气管道的平行接近距离,应根据线路和管道的具体参数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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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0. 9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 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水平接近距离,应符合表13. 0. 9-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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